杭州市科技政策汇编(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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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政策汇编(2021年)
杭州市科技政策汇编
根据2021年3月7日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发《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杭科策〔2021〕22号文件,公布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表、废止的文件目录表、失效的文件目录表,现将继续有效的文件收集如下,请查阅!
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评审办法
杭科计〔2021〕105号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管理,提升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管理
绩效,完善评审制度,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21】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科技计划和工业信息化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科技重大创新项目,包括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产业链提升、协同创新、重大技改、创新源培育等类别的项目,以及区(县市)竞争性安排的资金
资助项目。
第三条按项目类别分别由市科委和市经信委牵头,组织专家以会议或其他形式开展
项目评审。
第四条项目单位根据市科委、市经信委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交项目可行性
报告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市)科技、经信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送市科委、市经
信委受理。
第五条市科委、市经信委分别按照各自项目申报指南对照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条件的出具回执(电子或纸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在5个
工作日内补正。
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项目类别分别由市科委、市经信委,组织会计师事
务所和专利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专利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报告。
第七条通过专项审查的项目,市科委、市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提出推荐进入专
家评审的项目建议。
第八条通过市科委、市经信委初审的项目,属重大技改等产业化类项目,由市经信
委会同市科委、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进行部门联合审查,提出联合审查意见报告。
属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创新源培育等研发类项目,由市科
委会同市经信委、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进行部门联合审查,提出联合审
查意见报告。
第九条通过部门联合审查的项目,属重大技改等产业化类项目,由市经信委牵头,
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属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创新源培育等研发类项目,由市科委牵头,组
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十条市科委和市经信委,按照项目的产业和技术领域,从各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名,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投融资专家不少于1名。
特别重
大的项目视情增加行业宏观管理专家。
项目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随机抽取与直接确
认相结合办法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组推荐一名专家任组长主持评审会,评审采取答辩形式。
专家评
审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按照项目评分规则和评分标准进行现场
评分,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和推荐理由。
评审结束后,由市科委、市经信委分别汇总并提
交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专家组评审推荐和部门会商的结果,在中国杭州、杭州科技政务网、
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委、市经信委会同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和科技创新项目统筹委员会审定拟立项的
项目和资金资助额度。
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杭科计〔2021〕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
理(暂行)办法》、《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科
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杭州市科委批准立项,并获得市级财政经费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项目除外)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和评价。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分市科委组织和委托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两种形式。
市财政科技经费总资助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科委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受市科委委托组织验收时,应书面
提前告知市科委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视情派人参加。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方式分采取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会议验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书面验收。
软科学项目采取会议验收。
第五条市科委各职能处室是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管理处室,负责项目实施协调、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市科委计划财务处、监察室配合。
验收后的项目由各职能处室归类存档。
第六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完成情况;项目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2. 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委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 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5、对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计划任务,且三个月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所在区、县(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延期,并向市科委相关职能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分管领导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延期,重大项目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其他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半年。
需提前验收的项目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前3个月。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项目经费预算中项目承担自筹经费需要调整,往下调整幅度10%以内的,需在项目总结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往下调整幅度超过10%(含),按项目归口,须经市科委相关职能处室审核,提出是否同意调整意见,由计划财务处报委分管计划财务处领导批准后(必要时请相关专家提出意见建议),方可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市级财政资助总额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招标确定)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总额在20-50万元(不含),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20万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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