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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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报关程序
第一节报关程序概述海关作业的4个环节:审单——查验——征税——放行报关程序
1.前期报关阶段
(1)主要内容
a) 保税加工合同审核、合同备案、保证金台账的开设(需要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
b) 企业的减免税备案登记、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c)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报批、备案(展览品)、担保申请
(2)适用范围——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
2.进出境报关阶段
(1)基本环节——货物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2)适用范围——几乎包括所有实际进出口货物。

(过境性、转关性应该不包括)
3.后续报关阶段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a) 保税加工合同报核
b) 特定减免税货物申请解除海关监管
c) 暂准进出口货物担保销案申请报关方式——纸质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般情况下两者同时使用)电子报关:a.终端申报方式申报方式(又分自主edi 和委托edi)
c.网上申报方式关键词:“放行”——可以离开海关,但除一般进出口货物外,还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结关”——“放行”之后,办结海关手续,可以进入流通,不再受海关的监管。

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

(一)主要概念
(1)一般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境环节上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监管,可以进入流通、生产、消费领域的
(2)径行查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依法开拆查验的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二)适用范围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范围——a.不包括特定减免税货物 b.保税、特定减免税、暂准进出口货物改变使用目的可改为一般进出口货物
(2)查验方式——a.彻底检查 b.抽查 c.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唛头进行核查)
(三)时间问题
(1)货物申报期限——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自抵达海关监管区后装货前24小时内
(2)要求海关赔偿的期限——自海关检查完毕马上对货物受损提出异议,不能逾期提出——自收到《海关赔偿通知单》3个月内要求领取赔偿,逾期的海关不再赔偿。

(四)单证(1)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该提交的单证,有四类:
a) 报关单
b) 基本单证(进口提货单、出口装货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c) 特殊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主管部门的批文、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收付汇核销单)
d) 预备单证(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2)海关签发的常见证明进口付汇证明、出口收汇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五)报关单修改的正当理由:
(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造成电子数据的错误;
(2)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
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的;
(3)由于有关人员在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的差错(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税收、海关统计等内容的);
(4)海关在商品归类,商品估价后认为需要修改的
第三节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主要概念
(1)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未办理海关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2)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凭证的行为。

(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就批准将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直接结转给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由后者进行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种加工贸易业务。

(4)出口加工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具有专门从事保税
加工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二)适用范围及相关知识
1.保税货物的分类:
(1)加工生产类;(2)储存出境类;(3)准予缓税类。

2.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1)来料加工类(2)进料加工类(3)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类
3.储存类保税货物:
(1)国际转运货物(转口贸易)
(2)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3)免税商品(免税商店)
4.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1)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配件;(保修期内免税,保修期外征税)
(2)外汇免税商品(供应出国劳务人员)
5.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费率:
(1)零费率;(外商投资企业,储存90天以内的。


(2)千分之一;(高档类加工商品、
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品、备品、90天以上的储存商品)
(3)千分之一点五;(机电产品的进口料件)
(4)百分之一点五;(各类免税商品)
(5)千分之三;(除机电产品外其余的来、进料经过料件,即包含了绝大多数的保税货物)/
6.保税的不同期限:
(1)保税加工,1年,可延长1年。

(棉花、食糖、食用油、天然橡胶、羊毛是半年;原糖加工为食糖的3个月)(2)区域保税货物,没有期限。

(但委托区外加工的,规定半年内运返保税区)
(3)仓储保税货物,1年,可延长1年。

7.核销的不同期限:
(1)加工类:《登记手册》到期后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报核;
(2)区域类:每半年一次,6月底和12月底。

(3)仓储类:每月一次,每月的5号之前报。

8.保税仓库的类型:
(1)公共型:直属海关受理,海关总署审批(存放产权属境外厂商的货物)
(2)备料型: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加工贸易企业自用)(3)专用型: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外国商品维修、免税品商店、国际运输工具供应)
(三)保税货物的特征:
1.必须经过海关的审核批准
2.属于海关监管货物
3.最终复运出境
(四)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
1.a类管理企业——“空转”,限制类/允许类
2.b类管理企业——限制类/“实转”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空
转”
3.c类管理企业——“实转”,限制类/允许类
4.d类管理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五)《登记手册》备案准予保税的额度
(1)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对口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合同的——全额保税(2)中资的进料非对口合同——15种商品按95%保税,5%征税,其余按85%保税,15%征税。

(3)外资进料非对口合同——按企业合同
(4)消耗性物料一般不予保税(除燃料、磨料、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按不同使用情况可以保税)
(5)试车材料照章征税。

(调试设备、培训员工的目的而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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