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莲花镇LH-06、LH-07街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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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莲花镇LH-06、LH-07街坊
控制性详细规划
舞阳县莲花镇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七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合理使用土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指导本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建设,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特编制《舞阳县莲花镇LH-06、LH-07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4、《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688-2011);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9、《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10、《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11、《舞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
12、《舞阳县莲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3、《舞阳县莲花镇总体规划(2010-2030年)》;
14、《舞阳县金龙新型建材产业园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第三条规划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划用地是城镇功能区的延伸和扩展,要高效集约地利用土地,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2、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街坊整体考虑,不仅要满足规划用地的需要,还要协调街坊内公共和市政设施空间布局,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3、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许信高速公路漯河西互通和国道舟鲁线(G329)沿线两侧的用地控制,在提升建设档次的同时,为过境公路的升级改造留出足够的空间。
第四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东到县界、西到洼陈路、南到舟鲁线、北到生产路,分为LH-06和LH-07两个街坊,规划范围面积约13.60公顷。
第五条功能定位
规划范围为莲花镇工业组团。
第六条法定内容
1、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三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者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2、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配建停车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为强制性内容,必须按规划严格执行。
本规划在用地面积、建筑容量、建筑后退、出入口位置等方面为规定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建筑形态、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等的统一与协
调。
本规划在建筑及环境设计等方面为引导性内容,旨在促进区域景观形态的统一,同时鼓励建筑及环境景观的多样性创作。
3、本规划未涉及的内容和指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舞阳县的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实施与管理
1、本规划经舞阳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莲花镇人民政府会同舞阳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
2、对本规划的修改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本规划解释权属舞阳县莲花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土地使用控制
第八条地块划分
本规划地块编号按“管理单元-街坊-地块”三个层次划分,LH代表莲花镇管理单元,街坊和地块分别以阿拉伯数字编号。
第九条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用地分类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根据土地权属和现状使用情况划分至小类,用地规划如下:
规划控制LH-06-1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M3),面积71465平方米;
规划控制LH-06-2地块为公共用地管理用地(C1),面积488平方米;
规划控制LH-06-3地块为预留发展用地,面积18066平方米;
规划控制LH-07-1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M3),面积26271平方米;
规划控制LH-07-2地块为三类工业用地(M3),面积192平方米。
第十条用地兼容性控制
工业地块可兼容与项目有关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
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用地开发强度及建设容量控制
规划控制LH-06-1、LH-07-1和LH-07-2地块控制容积率均不小于0.7,建筑密度不小于30%,建(构)筑容量分别不小于50019、18390和134平方米。
第十二条绿地控制
工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规划范围的工业地块内绿地应靠发展备用地一侧和舟鲁线一侧设置为防护林带。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管理规定
1、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现状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地块出让使用时涉及的农田应先根据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后方可使
用。
3、规划所确定的非配建性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偿。
4、地块内建筑今后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5、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分解或合并使用。
地块分解应遵循利于出让并满足各地块使用功能和出入要求的原则。
第三章建筑控制
第十四条建筑布局
规划范围内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和通风,减少建筑能耗。
第十五条建筑高度控制
LH-06-1、LH-07-1、LH-07-2地块建(构)筑高度控制均小于40米。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
规划用地上的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地块和街坊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和安全。
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等要求,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安全要求。
规划用地与相邻地块生活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
1、一般规定
根据地块的区位和不同的使用功能确定建筑后退地块界线的距离;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安全要求外,并同时符合本规划规定。
2、建筑退后城镇道路红线的距离规定
建筑退后城镇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有利于建筑形成整洁有序的界面,结合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合理确定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围墙围栏外缘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少于1.5米,大门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少于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表中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交叉口停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3、建筑后退绿线规定
各类建筑后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围墙围栏外缘退绿线的距离不应少于1.5米。
4、建筑后退相邻地块边界的规定
建筑后退相邻地块边界的距离,除了满足安全要求和采光要求以外,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等规定执行,并满足下表的规定:
相邻地块,当一方退让用地边界已超出本规划规定时,另一方如需减少退界距离,必须满足符合采光、消防、安全等要求,并取得退让较多方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消防、抗震、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与相邻地块权属人达成一致后,相邻基地临街建筑可毗邻建造。
第十八条城市设计引导
1、建筑设计引导
工业建筑应采用宁静、大方的冷色调,色彩不宜超过三种,建筑风格应能体现出工业建筑简洁、大方、现代的特点,并服从整体空间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办公建筑就体现温暖、安静、严肃的中性色调。
临国道舟鲁线的建筑设计应注重与道路的尺度关系,统一规划、精心设计,营造开放、通透的企业形象和良好的街景空间。
2、环境设计引导
地块内小品设施等设置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形式宜现代简洁,同时体现中原文化特色。
绿化设计宜开敞通透、内部尺度宜人,植物配置应注重乔、灌、草相结合,表达地域特色和可识别性。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第十九条规划地块按照生产需要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不得随意减少设施数量或压缩规模。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
1、LH-06-1内配置以下的市政公用设施:不少于4处小型垃圾站(收集点);不少于200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每100平方米配建3个车位的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存车处,同时应按不少于总停车数的15%配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一座变电室;一座小型污水处理站。
2、LH-07-1地块内配置以下的市政公用设施:至少2处小型垃圾站(收集点);不少于74个机动车停车位,其中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每100平方米配建3个车位的标准配建非机动车存车处,同时应按不少于总停车数的15%配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
LH-06-1地块变电室和污水处理站兼顾服务LH-07-1、LH-07-2地块。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一条周边道路系统规划
规划范围道路均按城镇道路控制,规划舟鲁线为主干路,洼陈路为干路,沈庄路和生产路为支路。
第二十二条道路横断面规划
舟鲁线:6m(人行道)-4m(非机动车道)-2m(绿化带)-16m(机动车道)-2m(绿化带)-4m(非机动车道)-6m(人行道)=40m 洼陈路:4m(人行道)-12m(机动车道)-4m(人行道)=20米
沈庄路:3m(人行道)-12m(机动车道)-3m(人行道)=18米
生产路:2.5m(人行道)-7m(机动车道)-2.5m(人行道)=12米第二十三条道路交叉口处理
规划范围内相交路口为一般平面交叉路口,重要路口可采用信号灯管制组织交通。
道路交叉口缘石转弯半径原则上按下表控制,在工程设计中对斜交小于75度的路口缘石转弯半径需根据设计行车速度进行验算。
道路交叉口最小转弯半径控制表(单位:米)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1、与城镇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镇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度。
2、机动车出入口设置规定,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道路红线交叉点向后起算,距主干路交口不小于70米或设置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
端;距次干路交口不小于60米或设置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米,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3、地块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相邻地块出入口应当统筹考虑。
4、 LH-06-1机动车出入口选择从地块南侧、东侧和北侧开口;LH-07-1机动车出入口选择从地块西侧开口;LH-07-2机动车出入口选择从地块南侧开口。
物流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宜设置在沈庄路两侧,以减小对舟鲁线的交通影响;人流出口可设置在舟鲁线一侧。
第二十五条地块内道路交通规划
规划地块内道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等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市政工程管线规划
第二十六条本次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指标,需结合工艺结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细化核算,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规划地块内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需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详细安排。
第二十七条给水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用水主要为工业用水,预测最高日总需水量约为2973m3/d,年用水量约72.3万m3。
用水近期使用地下水,自备水源井供水;远期使用镇区自来水系统供
水。
规划范围属于规划的莲花镇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建筑消防用水量应在下一步的建筑设计中考虑。
第二十八条雨水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内雨水近期经管道收集后就近排入周边自然水系,远期排入市政管网。
第二十九条污水工程和中水利用规划
规划污水主要为工业废水,预测最高日污水量约2081m3/d。
LH-06-1地块内规划配置一座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经砂石分离系统+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收循环用于生产用水,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镇区市政管网。
第三十条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预测规划范围用电负荷6345千瓦,电源从南侧10KV架空线路接入,地块近期由35KV刘庄变电站供电,远期可由220KV莲花变电站供电。
LH-06-1地块配置一座变电室。
第三十一条通信工程规划
预测规划范围电话需求量至为238门;电话电缆和网络宽带从附近交接箱就近接入。
第三十二条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街坊主要为三类工业用地,若需供气,远期可从镇区燃气管网接入供气,供气方式及用气量商燃气供应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环卫设施规划
1、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规划范围内按不大于70米的服务半径要求至少设置6处小型垃圾收集站。
设置工业废弃物暂存间,存放工业废渣废料及不合格产品,定期处理循环利用。
2、周边道路按主干路和干路120米、支路150米的间距布置废物箱。
第三十四条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规划范围生态环境保护,入驻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对工业废弃物、工业废水处理后二次利用,建设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对废气粉尘收集处理。
第七章“六线”控制
第三十五条本街坊规划涉及道路红线的控制,不涉及绿线、紫线、橙线和黄线的控制。
城市红线控制:根据《莲花镇总体规划(2010-2030)》,国道舟鲁线(G329)莲花镇区段按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宽度40米;洼陈路红线宽度控制为20米;沈庄路控制红线宽度为18米;生产路控制红线宽度为12米,生产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调整为建设用地前不得修建。
附表二:地块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