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实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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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职业的独立性,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办理 公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非法干涉。 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公证处以自己的财产对外 承担责任。 中立性: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 证 实 务
第 一 章 公 证 实 务 概 述
第一节 公证法概述
一、公证的概念:
在我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公证的主体包括公证人和当事人。
2、公证的客体即公证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如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 标投标、拍卖),生、生存、死亡)以及有法律意义的文 书(如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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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是指证明民事法律 行为确实发生,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确实存 在;证明公证客体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民事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英美法 系国家的公证制度侧重于形式证明,只证明真实 性,即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的行为 属实;大陆法系国家则侧重于证明法律行为、有 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我国 属于后一公证体系。
• 2、消极条件 • 《公证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处罚的;(三 )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
• 3、权利 • (1)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 (2)提出辞职 • (3)提出申诉或恐高控告 •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免职或处罚 • (丧失中国国籍;年满六十五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 履行职务;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被吊销公证员职业证) • (5)依法办理公证事务
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直辖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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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固定的场所
• (3)有两名以上的公务员 • (4)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资金
• 四、公证员 • 公证行业属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之中的重要职业之 一,因此,对于从事公证证明职能的公证员所应具有的条 件有一定的限制。 • 1、积极条件 • 根据《公证法》第18条的规定(一)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 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 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 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经考核合格。
• 4、义务 • (1)遵纪守法的义务 • (2)恪守职业道德 • (3)保守执业秘密 • (4)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
不得:(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 系的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损毁、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公证处 • 1、公证处的性质:根据《公证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证 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 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 法定性:必须依法设立 • 法律赋予公证职能 • 业务法定,效力法定 • 非营利性: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 费用标准不由公证处自己决定,法定机关核定 • 收取的费用不能用于内部分红
3、公证的内容是公证人证明公证客体的真实性与合 法性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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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是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我 国的公证机构是公证处。公证当事人是指 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 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 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公证人和公证当事人之间 形成公证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必须申请办理或自愿申请办理 公证的,公证机构应依法办理。公证当事 人应对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 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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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第4条规定,公证员协 会的职责是:(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 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4)对会 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会员的违纪行为;(5)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 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6)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 物;(7)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 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8)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 寄送工作;(9)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 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10)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 询等服务;(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 法部委托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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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 讼司法活动,是一种事前的预防,通过预防纠纷保障当事 人的权利和民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是一种事 后的救济,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裁判,正确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适用程 序不同。公证活动按照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而民事诉讼 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3)效力不同。公 证以公证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无争议为前提,对民事法律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赋予其证据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但公证不能产 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 判,直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判 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司法活动 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范畴。许 多国家的公证机构归属于司法机关,如西 班牙等国归法院,英国归“特许法院”, 法国归检察机关,日本归法务省,我国公 证事务也曾由法院兼办,并一直作为人民 司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公证活动不 是行政行为,而是一种司法活动,公证书 是一种司法文书。司法活动可分为诉讼活 动与非诉讼司法活动。公证属于非诉讼性 质的预防性司法活动。公证的这一特征, 可通过与民事诉讼、行政行为的比较而体 现。
•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 • 我国公证制度的特征,在与其他证明活动(如私证、认 证、签证、保证)或相关制度(如民事诉讼、行政行为)比较 的基础上,可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 (一)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 1.公证主体的特定性。 • 2.公证对象和内容的特定性。 • 3.公证效力的特殊性。 • 4.公证程序的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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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健在老太遭“公证死”,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2、公证处的设立: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 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 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 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县、市名称+公证处; 在设区的市或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本市名称+字号+公证处;
本节课完 谢谢!
• 二、公证制度 •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程 序法的范畴。它是国家为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 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 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我 国的公证制度,是由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当事人和公证人进行公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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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行政行为的区别是:(1)组织不同。公证机构虽 然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但它本身并非司法行政 机关的一部分,而且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行政行 为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机关的组织有上下级之分 。(2)活动程序不同。公证依法定的公证程序进行,必须有 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行为依行政程序进行,实行首长负责 制,它往往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为,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 的同意。(3)法律关系不同。公证人与公证当事人是办理公 证与申请公证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
• (二)公证员协会的行业管理 • 1990年3月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 Notaries’ Association) 在北京成立。中国公证员协会是司法部主管,由公证员、 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 、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员协会是 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员协会是地区性公证行业 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指导。公证员协会是我国公 证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 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 三、我国公证管理体制 •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公证员协会行业管 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 • (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 1.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证机构的设立,颁发公证机构执 业证书; • 2.按照统筹规范、合理布局的原则,依法对公证机构的 业务辖区、外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调整和规范,实现公证资 源的优化配置; • 3.对推选产生的公证机构负责人予以核准和备案; • 4.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对公证员进行考核、任免和执业 注册; • 5.接受公证员协会章程的备案; •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证机构的收费标准; • 7.加强公证宣传工作,改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环 境; • 8.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