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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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87.12.18
•【字号】[87]财综计字1164号
•【施行日期】198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87)财综计字1164号1987年12月18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87)财外字第884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我市海外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凡已在海外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将情况于1988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

3.各单位1988年购建海外房地产计划,请于1988年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汇总上报。

从1988年起,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购建房地产的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外办,以便汇总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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