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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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
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10.08
•【字号】闽价[2001]费字406号
•【施行日期】2001.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406号2001年10月8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闽人函[2001]7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省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核定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部分)。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省人事考试中心。
该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8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缴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