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2021]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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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
决[2021]129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北公城行罚决[2021]129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
【处罚日期】2021.08.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北海市
【处罚对象】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2:53
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城行罚决[2021]1297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证件号码:**********,1968年08月09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合浦县公馆镇六**********,现住广西合浦县公馆镇六
**********。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于2021年8月4日22时许,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悦发云祥市场路边,以“鸡针"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违法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海城公安分局民警送往北海市拘留所执行,时间(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8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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