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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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
本章关键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搜集与固定和关键税收违法行为取证。

中国现在尚没有证据法典, 证据证实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热点和难点, 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本章拟经过对实践中关键税收违法行为取证标准进行归纳, 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相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实税收违法案件相关情况真实事实或材料。

证据含相关联性、真实性和正当性三个特征:
关联性指证据必需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络事实。

作为稽查证据, 必需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络, 能够反应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定证据是否含相关联性时, 要利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 进行全方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定。

真实性指证据必需是客观存在事实。

任何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发展和结果, 肯定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 它是客观存在事实, 而非猜测和虚构东西。

如全部与案件相关账册资料、购销统计、文件等实物证据, 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言词证据都必需是确定事实, 是客观存在东西。

反之, 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 都不是客观事实, 均不能作为正当证据使用。

正当性是指证据搜集主体、搜集程序和证据形式正当。

在审查证据正当性时, 应从证据是否符正当定形式, 证据取得是否符正当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其她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
(一)证据法定种类
中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判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示和记载内容、含义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 书证是最关键证据, 也是数量最多证据, 通常表现为证实税收违法行为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物证
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物品。

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发票、完税凭证; 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器等作案工具; 倒卖发票获取赃款、赃物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载体储存, 证实案件真实情况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她信息。

关键包含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信息资料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人, 向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所做相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陈说。

常见证人证言有问询笔录、证人提供口头或书面证词等。

5.当事人陈说
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做出对案件真实情况陈说。

常见当事人陈说有问询笔录, 当事人自述材料, 陈说、申辩笔录等。

6.判定结论
判定结论是指专门判定部门借助判定人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 对案件相关事实材料包含专门性问题所作出判定性意见。

常见判定结论有发票判定、海关完税凭证判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与案件相关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问询等制作实况统计。

其形式能够是文字统计、图片、照片等, 如稽查人员现场制作《实物盘点表》等。

(二)证据其她分类
证据还能够根据表现形式、与税收违法案件关键事实之间关系、起源方法等标准, 进行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表现形式, 能够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是指以人陈说形式表现出来多种证据, 如当事人陈说、证人证言、判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是指以客观存在物体作为证据表现形式证据。

如稽查案件中单据、账册、报表、视听资料等都属实物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关键事实之间关系, 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通常能够直接证实案件关键事实证据, 属于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其她证据才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实作用证据。

在不能取得直接证据情况下, 应经过若干个间接证据证实案件事实。

3.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起源方法, 能够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从案件事实最初起源取得证据, 即第一手事实材料。

如当事人提供或知情人提供证言、外调取得证据资料等。

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输中间步骤形成证据, 属于第二手事实材料。

如证人转述她人证言、书证抄件、影印件, 多种证物复制品, 以及照片、录音、录像, 复制视听资料等。

三、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相关证据取得和证据效力方面规则, 包含最好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了解和掌握证据规则, 对提升稽查人员取证能力将大有裨益。

最好证据规则, 在证实同一事实数个证据中, 应该优先根据最具证实效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判定部门判定结论优于其她判定部门判定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在取证过程中, 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证据, 不含有法律上证实效力, 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依据。

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正当权益证据材料。

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法律要求一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 只有在其她证据与其印证时, 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查对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对于上述规则适用, 《若干要求》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证据效力要求
1.国家机关以及其她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公文文书优于其她书证。

2.判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书证优于其她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判定部门判定结论优于其她判定部门判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勘验笔录优于其她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她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她亲密关系证人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证言。

8.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一样、内容一致证据优于一个孤立证据。

(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要求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她人正当权益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4. 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国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形成未办理法定证实手续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 又无其她证据印证, 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被当事人或者她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示意志证人提供证言。

8.以违反法律严禁性要求或者侵犯她人正当权益方法取得证据。

9. 不含有判定人资格人或者判定程序违法判定结论, 以及判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判定结论。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据要求
1.未成年人所作与其年纪和智力情况不相适应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她亲密关系证人所作对该当事人有利证言, 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证人所作对该当事人不利证言。

3.应该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查对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或者她人改动, 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证据材料。

7.其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据材料。

(四)能够直接认定事实证据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 下列事实能够直接认定: 众所周知事实, 根据法律要求推定事实, 已经依法证实事实, 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3. 生效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定事实, 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四、证据证实与证实标准
证实是稽查人员依据法定程序、标准, 利用已知证据或事实, 根据一定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活动。

证实标准是稽查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 利用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所需要达成程度和要求。

现在, 在证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 通常认为诉讼证实活动有以下两种证实标准: 一是优势证据证实标准。

即在审查证据真实性和证实力上, 只要认定一方证实力占优势或者显著优势即可。

这关键适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

二是排除合理怀疑证实标准。

即在审查证据真实性和证实力上, 要求负担证实责任一方能够利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排除全部合理怀疑, 能得出唯一结论。

这关键适适用于刑事诉讼。

五、税务稽查证据搜集标准
(一)依法取证标准
稽查人员必需依据法定职权、程序和步骤搜集证据, 不得超越法定职权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不得滥用职权或损害被查对象正当权益来取得证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了税务检验权和程序性要求, 如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取证过程中, 不得采取搜查被查对象住所等超越检验权限方法提取证据, 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二)全方面、客观、公正标准
《行政处罚法》要求, 行政机关发觉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有依法应该给予行政处罚行为, 必需全方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相关证据。

全方面, 要求与税收案件相关、能证实相关涉税事实相关证据, 均要搜集。

《若干要求》要求, 全方面证据应该是数个种类不一样、内容一致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 其效力高于一个孤立证据。

客观, 要求稽查人员在搜集证据时要采取事实求是态度。

公正, 要求稽查人员在搜集证据时应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标准, 公道正派, 不带个人偏见, 不有意遗漏对稽查对象不利或有利证据。

(三)行政效率标准
行政效率标准要求在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应重视效率, 以较低花费获取有效
证据。

稽查人员在取证时要做到有计划、有目, 尽可能提取最好证据, 尽可能搜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对于不能提取原始证据, 要依据证据搜集与固定要求制作正当有效复印件、照片、录像等派生证据。

为避免证据灭失, 必需时经过证据保全方法取证。

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搜集与固定
一、书证搜集与固定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二十四条要求, 书证搜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需要提取与案件相关资料原件, 以专用收据提取相关资料, 以统一换票
证换取发票原件。

2. 不能取得原件, 或稽查对象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书证属于复印件, 能够摄影、影印和复制, 但必需注明原件出处, 由原件保留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 与原件查对无误, 原件存于我处”字样, 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拒绝签章或者押印, 应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 制作现场笔录, 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 由稽
查人员、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

3.搜集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件等书证, 应该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 应该附有由含有翻译资质机构翻译或者
其她翻译正确汉字译本, 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署名。

二、物证搜集与固定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要求, 物证搜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搜集原物, 如搜集原物确有困难, 能够搜集与原物查对无误复制件或
证实该物证照片、录像等其她含有证实效力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 可搜集、调取其中含有代表性一部分, 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搜集物证时, 还要注意与判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搜集与固定
(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搜集与固定要求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要求, 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搜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尽可能调取相关资料原始载体, 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

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 可提供复制件, 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实对象等内容。

2.经过拍摄、录音等方法取得(包含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 但不能侵害她人正当权益)。

3.对取得视听资料, 应保持事实完整性、真实性, 不得进行剪辑、拼接等。

4.声音资料应该附有该声音内容文字统计。

5.录制原始音像制品可复制多个复制品后办理公证, 封存备查, 确保原始音像制品不受数次使用后出现磨损和音像失真。

(二)电子证据搜集和固定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要求要求, 通常能够采取以下方法搜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 通常取证。

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取证:
(1)打印。

直接将相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 再根据提取书证方法给予保管、固定, 并注明打印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2)拷贝。

拷贝以后, 应该立刻检验拷贝质量, 预防因保留方法不妥等原所以造成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

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 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存放介质封存, 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 未经修改, 数据真实”, 写明“年、月、日”, 盖章封存, 稽查人员将封存电子数据存放介质带回单位保留。

(3)拍照、摄像。

可采取拍照、摄像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 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4)公证。

对操作电脑步骤, 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程序, 以及电脑中出现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

这关键指在不能顺利获取电子证据情况时, 如被加密、删改、破坏情况下, 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进行电子证据搜集和固定活动。

(1)解密。

找到对应密码文件后, 由专业人员选择对应解除密码口令软件。

解密后, 将对案件有价值文件, 进行通常取证。

在解密过程中, 可采取录像方法。

(2)恢复。

使用软件恢复工具, 恢复已被修改、破坏证据后, 再进行通常取证。

四、证人证言搜集与固定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若干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要求, 证人证言搜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查(问询)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 问询时间、地点、问询调查人、统计人(录入人)、被问询人姓名、性别、年纪、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关键在场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取问答形式。

统计问询内容要真实、正确、具体、具体, 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事实进行问询, 问询措辞应做到意思表示清楚、明确, 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言辞, 并应通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该负担法律责任。

4.包含关键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 应要求被问询人正确回复, 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物证、书证, 或问询人提问时出示证据, 都要在统计中反应并记明证据起源。

6.《调查(问询)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 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 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 本人认为无误, 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 应许可其补充或更正。

更改证言, 应该注明更改原因, 并在更改处由被问询人押印, 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取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个方法固定证据, 均应该有稽查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谈话人署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要有证人署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 以及证实证人身份文件。

五、当事人陈说搜集与固定
当事人陈说搜集与固定要求与证人证言基础相同, 参见上面内容。

六、判定结论搜集与固定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相关要求, 判定结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人和委托判定事项, 向判定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2.进行判定时间、地点。

3.判定依据和使用科学技术手段。

4.对判定情况和结果进行论证。

5.判定部门和判定人判定资格说明, 并应有判定人、复核人署名和判定部门盖章。

6.明确判定结论。

经过分析取得判定结论, 判定人应该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若干要求》第三十条要求, 对上述判定内容欠缺或判定结论不明确, 税务机关可要求判定部门给予说明、补充判定或重新判定。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搜集和固定
根据《若干要求》第十五条要求,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需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 不得由她人代为制作, 也不得事后补作。

2.应该全方面、客观。

应该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3.制作完成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署名, 如当事人拒绝署名或者不能署名, 应该注明原因, 有其她人在现场, 可由其她人署名。

第三节关键税收违法行为取证
本节着重介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她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凭证等税收违法行为关键证据取证参考和取证要求。

鉴于各地在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 对税收违法行为取证要求不一, 稽查人员能够此为参考并结合当地实际, 灵活把握。

一、偷税取证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

偷税行为取证参考见表2-3-1。

关键涉税违法行为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1
(一)主体证据方面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含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 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 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同意文书; 属于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应取得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证实; 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应取得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她主体资格书证。

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批文等, 法定代表人、关键责任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身份证实。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关键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手段搜集证据: 以账务检验为切入点, 结合稽查对象供给、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 核实其纳税申报真实性; 经过现场检验、问询、协查等方法, 以及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证据。

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定复印件。

对真实反应其经营情况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协议、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 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判定, 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判定。

其中, 物流凭据包含: 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 资金往来凭据包含: 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证据。

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 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 再经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 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私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证据。

可制作问询笔录、取得证人证言; 有销毁现场, 应制作现场笔录; 以摄影、录像、录音等方法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残骸等视听资料; 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案件资料。

(4)其她证据搜集。

取适当事人陈说或搜集相关人员(包含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证人证言或制作问询笔录; 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相关会议统计、电子数据等其她证据; 纳税人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正当抵扣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证据
提取账簿证据时, 搜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账页。

(1)多列支出行为证据
①经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 应取得反应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职员发放资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②经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 应取得反应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③经过违规摊销多列支出, 应取得反应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改变低值易耗品核实方法、违规摊销创办费等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④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 应取得反应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⑤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 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 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需要对证据进行判定, 应提请相关部门做判定。

⑥其她多列支出行为证据。

(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证据
①对于账外经营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要求结转收入, 应取得反应其真实业务情况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协议、协议等相关资料。

②对于少计应税收入行为, 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 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 出售来料加工剩下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下材料加工产品不计销售收入, 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员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协议、协议等相关资料。

③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她业务收入”, 应取得反应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协议、协议等相关资料。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更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 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 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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