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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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号】渝府发[2006]145号
•【施行日期】200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
知
(渝府发〔2006〕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在对区县级财政决算审计中发现,部分区县政府对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的管理存在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解缴不及时等问题。
目前有关区县已按审计决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及时解缴国库,不得延压、挤占或挪用,不得故意坐支收入过渡户中的各级预算收入。
要根据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的要求,对预算内(外)财政资金的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进行彻底清理,凡属当年预算收入的,必须在年终前全部解缴国库。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08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要采取措施,加快区县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乡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和中小学教育收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三、强化土地出让金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229号)规定,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和土地出让金征收及使用监管制度,建立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
土地出让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并严格按规定解缴科目和入库级次全额缴入财政金库,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土地出让金的减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返还。
四、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精神以及我市的具体规定,对本级开设的各类财政资金专户进行认真清理、归并,撤销农业税收账户。
五、建立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奖惩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非税收入管理,扎实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财政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
账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将罚没收入与部门、个人利益挂钩,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利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从2007年起,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收入的考核指标改为一般预算收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扣减或取消当年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