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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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时间:2008-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

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

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
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模范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

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

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
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

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

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

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

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1、代表候选人必须经过群众充分酝酿,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产生。

2、职工代表实行差额酝酿,等额选举。

差额比例一般为正式代表的20%,差额酝酿的候选人,经工会委员会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应按姓氏笔划排列,因故不能到会从参加选举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举时,参加选举的职工必需超过选区有选举权职工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数超过应参选职工半数的方可当选,如获得同意票数的候选人超出应选人数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如不足应选人数时,应再另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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