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全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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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全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9.01
•【字号】鲁工商办字[2008]239号
•【施行日期】200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全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工商办字〔2008〕239号)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全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关于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全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03年以来,省局立足工商职能,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促进全省各类企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相关的主要政策措施予以归纳、整理、完善,制定如下意见:
一、努力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1.允许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登记,
作为登记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出资。

2.支持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份申请股权出质登记,通过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3.允许企业对高科技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登记公司的出资。

4.加大动产抵押工作力度,大力宣传《物权法》、《担保法》,引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

5.积极开展合同帮扶活动,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通过帮助企业培训合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大力培育“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度和社会知名度,为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二、不断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6.放宽名称核准条件。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其他人登记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至于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禁用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凡注册资本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20万美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改制企业原名称因经营需要允许其与改制后的名称同时使用2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文化产业企业有特殊要求的,经审批,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准予冠“山东”行政区划名称。

放宽服务业企业名称管理。

服务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门店名称牌匾经登记机关备案,允许使用简称;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当年内变更名称;具有三个以上的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7.放宽经营范围。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都积极鼓励企业生产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由企业章程规定和按企业申报的内容予以核准,只要不违禁、不限制,均可核准。

8.放宽注册资本金限制。

改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从事电子、生物、高新科技以及从事服务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9.简化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

对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0.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鼓励企业总部落户山东,允许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管理中心”等字样。

全国性大型企业在山东设立的同业企业,其名称中行政区划可以放在行业之后。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凡外省来鲁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所在地登记机关或上级登记机关登记。

三、大力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11.支持服务业加快对外开放。

支持外商以其国际知名商号作为其投资公司的字号,支持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鼓励外商投资分销和旅游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业。

大力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于不涉及准入审批的业务,根据企业申请确定经营范围。

12.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支持各类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发展服务业、支持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服务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

13.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

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加快企业内部
二、三产业分离发展工作进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办理企业内部二、三产业分离登记。

14.以推动个体服务业大户采取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为重点,加快服务业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优化进程。

15.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兼并、组合、重组等方式,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

放宽对控股形式的要求,可以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允许服务业集团各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依法分期注入,其从属门店可以缀以总店名称。

16.支持服务业企业设立、变更为连锁经营公司,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允许连锁经营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四、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7.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多主体、多形式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等单位和个人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18.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既可以开展单项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技术推广应用,也可以开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19.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实行书式审查,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即予登记。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由工商所受理、初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由县级局核发营业执照;具备条件的县级局可以选择
1-2个工商所参照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办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委托登记试点工作。

20.切实维护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监管“不收费”、“不年检”。

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变相收费,切实维护其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

五、努力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
21.允许外国(地区,下同)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的25%,经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2.允许内资、私营有限公司,以全部资产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此类企业自身是否开展经营活动,不作为工商登记、年检的审查条件。

23.允许外方委托他人代为出资。

只要外方出具代为出资委托书,被委托人汇款时明确其代为出资关系,并经外汇管理部门确认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登记机关即予认可。

24.允许外商以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人民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再在中国境内投资时,只要外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仍视为外资,可参照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程序办理。

25.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和当期利息转增注册资本。

26.允许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中方股东改变出资方式,以货币或其他财产出资;符合减资条件的,允许依法办理减资登记手续。

27.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改制、注销、被吊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而该股权一时难以妥善处置的,只要企业能正常经营,且其他合作伙伴无异议,可维持现状,逐步规范。

28.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利用外资,营造园区优势。

有条件的市局可以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受理、初审和发照(加盖市局印章)在开发区工商局,审批、核准在市局,提高办照速度。

六、积极支持广告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29.放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条件。

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放宽为: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
的经营范围的企业;企业成立3年以上,放宽为:企业成立2年以上可以申请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给有效期一年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经试办无违法记录且效益好的,发给2年《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30.放宽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中国广告业二、三级企业资质认定,适当放宽设备净值、营业收入、负责人要求、职工情况、客户服务、获奖情况等六项条件要求。

七、大力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31.大力培育自有品牌,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

积极指导和扶持中小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山东省著名商标。

32.建立和完善商标服务制度。

及时提醒相关企业,做好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备案及著名商标的续展等工作,避免商标被恶意抢注,或因续展、变更、转让等工作不及时造成无形资产流失。

33.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

我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商标专用权在外地、外省市被侵权的,积极提供有效帮助,协助企业依法维护商标权益。

八、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34.坚持“一条龙”服务和“首办责任制”。

各级工商机关各项服务工作,要统一在政务服务中心或业务大厅进行。

服务窗口要实行科(处)长值班,定时值班,及时处理有关问题,方便广大企业。

广泛实施“首办责任制”。

凡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登记的人员,首位承办者必须全过程负责到底。

每项业务都明确A、B两个承办人,保证工作不空岗,登记人员全部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向企业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5.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

通过大众传媒和电子屏、政务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监督投诉渠道等有关内容。

公开承诺办事时限,在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名称预约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登
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急事急办,当天办结。

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要实行前台受理、后台审批。

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当场办结制度。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当场予以登记。

36.简化登记和年检程序。

全面实行“一审一核”制。

有条件的市局可以试行注册官制。

实行“一网、一表、一次”式年检,即,实行网上年检,企业可以在网上报送年检材料;实行一表年检,对确定的免检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报告书,取消其他年检材料;实行一次年检,对企业申报年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一次办完年检手续。

有条件的市局可以委托县级工商局、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方便企业。

37.对企业实行预约、延时和上门服务。

实行企业联络员制度,对重点企业要现场办公,提供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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