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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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6.20
•【字号】宁价房[2002]198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
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宁价房[2002]198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房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221号、苏财综[2002]89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测绘收费另文下达。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登记费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套20元收取。
(二)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定额收取,以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为一宗。
具收费标准(均按房屋建筑面积分类计算)为:
1、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2、100平方米以上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下同)每宗400元;
3、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4、1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每宗1000元;
5、2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6、5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每宗2000元;
7、10000平方米以上至20000平方米每宗4000元;
8、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三)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住宅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非住宅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期满或注销后,继续利用同一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只收取他项权利证书工本费10元。
不再收取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验(换)证、户名变更等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需要更换证书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已有产权证书的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对无证书的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登记费,按每平方米0.3元收取,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
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九、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2002年7月1日前已申请登记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20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