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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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一、私人执行论文联盟及其作用
1.私人执行的定义
私人执行,广义上是指因私人当事人倡导或介入而进行的竞争法执行;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涉及竞争法执行的任何私人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诉讼参与人来指控违法者;狭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私人当事人基于竞争法的规定而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或民事反诉。
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执行是指由反垄断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所提起的寻求法院救济的执行,在有些国家,私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方式执行反垄断法。
广义上的私人执行实际上包括了私人当事人向竞争主管机关控告反竞争行为,如果竞争主管机关认为控告理由成立,将发动公共执行程序,因此,这种私人执行实际上是私人引发的公共执行(privately triggered public enforcement),这在加拿大和欧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所指的私人执行是广义上的私人执行。
2.私人执行的作用
①赔偿。
私人执行反垄断法,最根本的原因是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了违法竞争行为的侵害,通过私人执行可以确保违法行为的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竞争主管机关一般是为了总体利益而行动,它们本身不能修复竞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私人执行可以使社会财富重新得到有效分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反垄断损害赔偿是实
际损害赔偿,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反垄断法除了实际损害赔偿外,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美国法律则规定,私人可以获得3倍于损失的赔偿,而且这种损害赔偿是强制性的。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②威慑。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威慑功能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制裁来实现的,因此也可以说威慑功能是赔偿功能的衍生。
但威慑是反垄断法制裁的主要目的,如Easter brook法官认为“威慑是反垄断法最优先,甚至于可能是唯一的目标”。
当一个公司希望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润,但其可以预见违法行为的成本超过了因此而获得的利益,从而不作出违法行为。
行政罚款具有强有力的威慑功能,同样的,成功的私人诉讼后的支付民事赔偿金责任也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
当然,如果私人损害赔偿请求与竞争主管机关的行政罚款配合,则可以进一步提高威慑效果和加强竞争文化建设。
③救济。
欧盟竞争委员Keelie Kross在2005年3月的一次会议上指出,缺乏竞争法的私人执行意味着欧盟竞争法的全面执行是不够完整的。
私人执行可以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
公共执行机构的财政预算和人力资源是有限的,其不得不集中相对有限的资源来处理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例如,在2001年9月底之前,在英国竞争主管机构公平贸易办公室(OFT)公开登记的案件有1343件,但最后作出正式决定的只有8件。
这就会产生执行不足的问题,通过授权成百上千的单个公民和利益团体作为私人司法部长来行动,可以极大地增加社会资源对法律执行的投资,并因此而弥补政府执行的努力。
私人执行者对
于那些政府没有关注的案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使竞争主管机关集中有限的资源来调查和指控私人原告缺乏足够的激励或资源起诉的案件或政府有特别强烈的利益要求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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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关系
公共执行是指由公共官员对垄断行为采取的任何行动。
例如,公共官员对违法者处以罚款或命令违法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