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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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
解答之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4.11.22
•【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
•【施行日期】1994.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1994年11月22日)
1.“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如何掌握?
答:“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
如果一个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同样可按上述政策购买。
2.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水上工作者以及地质勘察工作者,在申请购房时,是否可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其军龄或工龄可否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
答:以上几种人员,如户口是从原住地迁出的,现户口在上海市的,可以享受其职级或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同时其军龄或工龄可用作购房时的计算工龄,但不得作为购房人。
如现户口不在上海市的则只能在计算该户人口时,按增加一人计算。
3.1994年购房户承担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计费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调查测算,1994年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0.50元,购房户应承担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20%,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
4.承租户购房的程序如何?
承租户购房程序如下:
答:(1)填写《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和《本户人员情况表》。
(2)携带《购买公有住房职工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证明》、《购买公有住房人员职级、职称证明》、户口簿、公房凭证以及身份证、印章,到指定地点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住宅管理维修合同》向出售人交付1000元定金;如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后,承租户不愿购买公有住房时,出售人应将1000元定金退还承租户,但承租户应支付100元工本手续费。
(3)合同签订后,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向出售人缴付全部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和其他手续费。
(4)办理房屋买卖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5.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是否列入出售范围?
答:原系公寓类型的房屋,经过批准加层为独用卫生、独用厨房的房屋,其房屋类型仍属公寓,因此,暂不列入出售范围。
6.1994年购房户电梯和水泵运行费,其中80%在维修基金中列支,如何操作?
答:其中电梯和水泵运行费的80%应由管理单位按月从购房人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并列入规定科目。
7.承租人因出国(境)留学、探亲离开本市而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是否可以购买公有住房?
答:承租人因出国(境)留学、探亲离开本市而承用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且符合同住人条件的,须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变更租赁户名后,并经承租户内同住人协商一致后,按规定办理购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