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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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一、车辆制动与安全性能要求
1. 制动系统:
挂车在特定条件下应具备自行制动能力,同时牵引车的制动系统应保持有效状态。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等关键指标,均须严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及规定。
2. 照明与指示灯具:
车辆的照明及指示灯具需安装牢固,功能齐全且有效。
灯泡须配备保护装置,以防止因车辆震动导致的松脱、损坏、失效或光照方向改变。
所有灯光开关亦应安装稳固,操作顺畅,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 声光信号设备:
车辆应装备喇叭,其性能需保持灵敏可靠,音量需符合相关噪声标准的规定。
4. 仪表与轮胎: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工作灵敏有效。
轮胎的充气压力需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胎面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帘布层。
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同型号同花纹,且转向轮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5. 底盘与传动系统: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或缺片现象,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需紧固。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无变形、锈蚀或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失或松动。
前后桥无变形或裂纹。
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无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需符合相关标准及整车技术条件。
变速器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传动轴万向节无裂纹,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无震抖和异响。
6. 驾驶室与安全设备:
驾驶室技术状况应确保驾驶员具备正常的劳动条件。
驾驶室视线应良好,风挡玻璃禁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并需装设后视镜刷水器。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需配备消防器材及相应安全措施,排气管前置,尾部安装接地链,车身喷涂警示标志。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的车辆需具备防爆措施。
二、安全管理措施
1. 管理责任:
安全保卫及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及正常技术状态。
2.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 档案管理:
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记录车辆出厂技术文件、使用维护修理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及事故记录等信息。
4. 登记与检验:
组织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接受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发牌照方可使用。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政府车辆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车辆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需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5. 人员资质:
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后持证上岗。
6. 外包管理:
外包厂内运输过程时,应通过合同协议明确技术要求及安全管理要求,并对供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检验与监督:
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及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文件与记录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及《使用维护修理记录》等文件与记录体系。
2024年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二)
一、目标与适用范围
1. 目标。
旨在确保厂内机动车辆保持正常、安全的工作状态,以防止因厂内机动车辆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国家规定向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的情况。
同时,也适用于根据内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的定期检查和报检工作。
二、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工作。
三、定期检验规定
1. 新增及经过大修或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需进行验收检验。
2.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 经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车辆,以及大修后的车辆,均需进行验收检验。
4. 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5. 申请压力管道定期检验需以书面形式进行,一份提交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保管,作为压力管道管理档案保存。
使用登记规定
一、本制度所涵盖的厂(场)内机动车是指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如叉车、升降车、装载机、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二、新增厂内机动车辆,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____日内,携带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向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注册登记。
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____份);
⑵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⑶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⑷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的维保责任书;
⑸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⑹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单位应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按规定位置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
四、厂内机动车辆停用的,需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报停;重新启用时,应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