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供电局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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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供电局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门县供电局的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指引—资金活动》和《浙江省电力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统筹安排、财权与事权分开、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业务部门实行事权审批,具体分业务部门、分管领导两个层次,财务部门实行财权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资金审批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局各级领导资金审批管理职责
1、局长全面主持资金审批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财经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权限以上的支出事项,对企业资金审批管理负领导责任.
2、党、工、团领导:负责审核对党、工、团工作范围内的业务资金和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按照资金计划加强对其分管事务领域内的资金管理与控制,对企业资金审批管理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3、分管局领导:从分管业务领域的管理职责出发,协助局长做好资金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各分管部门的业务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必要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按照资金计划加强对其分管事务领域内的资金管理与控制,对企业资金审批管理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4、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执行国家财经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内部资金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年度收支资金预算,组织编制资金计划草案并负责经批准的资金计划的监督、控制、落实和执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资金管理职责:
1、办公室:负责办公、生产、生活及变电所房屋建筑物大修、绿化和职工住房等其他后勤服务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与控制;负责办公经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支出的资金预算与控制。
2、发展建设部:负责电网规划、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及报告的编制;负责根据本局各类项目和生产经营计划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上报省公司审批;负责项目前期资金的预算与控制。
负责组织基建项目的施工、施工进度的考核、施工质量的监督,并负责工程概、预算工作的落实、控制和工程决算、结算的控制与管理;负责基建项目的资金预算与资金支付控制以及结算款的把关控制。
3、客户服务中心(营销部):负责用电营业、表计计量等用电装置的更新购置、修理等资金使用计划和电费资金收入计划的落实执行,加强电费催收力度,加速资金周转;负责发电企业上网电费
结算资金预算与控制。
4、物流中心:负责根据材料储备定额有计划地安排物资统一采购,保证基建、生产的物资供应;负责采购资金的预算与控制以及采购物资的资金结算把关控制.
5、党群工作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评价项目的可行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内控制度的严密性及资金计划的控制、落实情况,并参与工程决算审查。
负责广告费用、新闻费用、党员活动经费、团员活动经费、疗休养、抚恤金、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负责离退休人员费用资金预算与控制.
6、安全运检部:负责安全技措项目的资金预算与控制。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费、警卫消防费用以及车辆管理相关费用的资金预算与控制。
负责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大修项目、固定资产的零星购置等资金计划的经济技术可行性、效益性审核,负责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本着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果的原则进行资金预算与控制。
负责科学进步、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效能和经济审核及项目开发、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并进行资金预算管理与控制.负责信息资产维护、大修、改造、零星设备购置的资金预算与资金支付控制以及结算款的把关控制
7、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用、教育培训费用、外部劳务费(代理制人员工资)、探亲路费、职工及家属药费等资金预算与控制.
8、财务资产部: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
负责资金的总量平衡,
提出年度收入资金预算、成本费用支出资金预算、应付福利费支出资金预算、资本性支出资金预算;负责全过程、全口径、全方位地控制和落实执行资金计划,监督预算执行;负责资金管理委员会交给的日常事务。
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内部控制牵制原则,设置岗位职责,对发生经济业务、费用报销都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以有关制度、合同、预算为依据审查经济业务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各级领导审批的财务收支,财务部门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我局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应当制止和纠正;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收支,财务部门不予办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根据省公司、市局的财务管理要求,本局不得对外办理融资、投资、担保、抵押业务。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含征地等专项款、前期费用、招待费等专项费用、受托建设工程款及代付工程前期费用)、配网工程、小型基建工程、科技项目、技改项目、大修项目、营销项目等;
1、基建工程:概算(预算)已批复,合同已签订,费用在概算(预
算)控制范围内的前提下:
(1)安装和土建工程费用:5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首次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审批权限与结算款审批权限同。
(2)征地费用: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
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3)设计费、监理费: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首次预付款审批权限与结算款审批权限同。
(4)基建项目所涉及的业务招待费用、会议费支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一律再由局长审批。
(5)其他费用(含特殊项目费用):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2、技改项目、配网工程、大修项目、科技项目、营销项目:在工程项目已有计划、合同已签订且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前提下,项目结算款总额在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首次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审批权限与结算款审批权限同。
3、小型基建项目:在工程项目已有计划、合同已签订且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前提下,项目结算款总额在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首次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审批权限与结算款审批权限同。
4、固定资产零购:在已有计划、合同已签订且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前提下,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预付款审批权限与结算款审批权限同。
5、购置无形资产:在已有计划、合同已签订且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前提下,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
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6、对于超概算(预算)项目,其中:输变电项目超过概算(预算)1%或金额超过10万元,技改项目、配网项目、大修项目、科技项目、营销项目超过1%或金额超过5万元,小型基建工程项目超过1%或金额超过5万元.对于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其中:输变电项目金额超过10万元;技改项目、配网项目、大修项目、科技项目、营销项目等金额超过5万元;小型基建工程金额超过5万元;固定资产零购(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添置不分金额大小)、无形资产购置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
如需实施,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其他超概算(预算)或未纳入预算的项目没有达到以上标准的如需实施必需经局长审批.
7、设备、材料费用: 合同已签订的前提下,结算款总额在1万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预付款审批权限与结算款审批权限同。
零星材料采购在预算额度内,单笔金额在1万元及以下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第八条购入电费: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结算由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无误签字确认后,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上交市局的电费由局长审批。
第九条成本费用支出:
成本费用:各项成本费用必须在预算额度内,超出预算未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不得支出.
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批标准:在2000元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及费
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对于未纳入预算的单项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用除外)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出需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省公司预算管理费用调整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工会经费按实发工资的2%提取和职工个人扣取的工会费由财务资产部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工会账户。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支出:在2000元及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职工福利费支出审批权限:
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医疗费、职工疗养费、家属医药费、食堂经费、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离退休统筹外支出、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探亲假路费、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及其他。
1万元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工资、奖金、劳动保险审批权限
1、工资、奖金、加班费、夜餐津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财务资产部审核后上交局长审批。
2、除以上已列的劳动保险费外的劳动保险费支出,有文件规定的
由分管局领导审批;无文件规定的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业务招待费,按《三门县供电局关于接待工作用餐标准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差旅费按《三门县供电局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赞助的审批
对外捐赠、赞助事项,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局长进行最终审批。
超过省公司规定的对外捐赠、赞助支出需报省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各项税金及附加税的缴纳、与省公司及台州电业局的内部往来结算由财务资产部审批。
第十八条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审批权限
营业外支出和其他业务支出在2000元及以内由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再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由局长审批。
第十九条职工借用备用金审批
1、业务周转金借款审批
备用金借款金额在2000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债权债务的清偿
有合同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5000元及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由分管局领导审批,财务资产部审核后再由局长审
批。
无合同规定,一律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再付款.
第四章审批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条各类资金审批执行逐级审批方式,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精神,需经局长审批的,要先经分管局领导审批;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的,要先经本部门负责人、费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供电营业所的相关费用审批除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需客户服务中心(营销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资产购置、设备、材料采购支出有主办和承办单位的,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填制费用报销单,由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联签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项管理费用支出由部门领导对费用支出的必要性进行审批,由各归口管理部门领导联签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及各级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谨防越权.配备两名以上负责人的部门,要落实各自的审批范围,职责和权限,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票据费用财务报销,需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再由局长签字后报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三门县供电局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