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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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与其它全球性公约的关系
《公约》是全球唯一的、专门为保护 和管理迁徙物种而建立的政府间组织。虽 然,生物多样性公约包括了一般的迁徙物 种,联合国 “海洋法”也包括了迁徙鱼 类。但是,这些公约并没有规定保护工作 应采取的特殊手段。因此,CBD的第5 条和UNCLOS 的第120 条号召其 成员国采取共同的国际性保护措施,包括 利用现有的国际性合法手段保护迁徙性物 种。在这方面,最适宜的手段都可以从 《公约》及《公约》之下的地区协议中找 到,为了协同一致和避免可能的重复工作, 《公约》秘书处和CBD秘书处已签定了 合作备忘录。
◆普遍性利益 国际合作提供信息及激励国家保护工 作(研究、监测、立法、实施、提高公众 意识等); 国际法律框架,提高公众习惯方面的 认识(更多地关注保护内容,提供人员和 财政资源); 使专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益处 由公约或协议的信托基金资助小型项目; 由国际的或超国家的,以及双边的资金体 系资助大型项目; 资助出席成员国大会和科学委员会工作组 会议代表团的旅费和食宿费。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立法分析
一 概况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 》, 又称“波恩公约”, 以下简称 《公约 》, 是全球专门为保护和管理迁徙物种而建立 的政府间国际公约 。《 公约 》 要求成 员国严格保护附录Ⅰ的物种,并通过签定 各类 “协议”,或 “谅解备忘录”保护 附录Ⅱ的物种。 中国政府对该《 公约 》十分关注, 已经两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 公约 》成 员国大会。尽快加入 《 公约 》将有利于 改善中国迁徙物种的保护,有利于国内技 术人才培养,有利于政府和民众关注,提 高全民保护意识。
六 成员国应承担的义务
▲提名一个 “关注点 ”(如果愿意,可以 提2个); ▲提名一位 “科学委员” ,如特别请求, 可轮换; ▲政府代表出席成员国大会会议; ▲科学顾问出席SCC会议; ▲每年向《公约》信托基金(由UNEP管理) 缴纳相对节制的费用; ▲根据《公约》第三条保护附录Ⅰ物种; ▲积极参与制定保护附录种类的建议书; ▲在签署和履行地区性协议方面(只要成员 国是涉及物种的分布国)起积极作用,政 治上赞成成为成员国,内部立法和采取措 施保护迁徙物种及国际间合作。
可达几千公里。
迁徙对动物有利也有弊,在资 源不适宜连续利用的地区迁徙可以 允许动物阶段性地利用资源。但动 物在生物学上依赖迁徙途中发现的 一些特殊地点和旅途的终点,因此, 迁徙物种更容易受到多种威胁,包 括繁殖地缩小,沿迁徙路线的过度 猎捕及食物基地的退化。迁徙物种 比“本土自然遗产”更能代表 “共 有的自然遗产” 。各国应分担“共 有责任” ,共同保护其完整的生活 过程 。
《公约》及成员国达成的保护附录种 类的合作越来越多。如黑海和地中海的小 型鲸类,或亚太地区迁徙水鸟,甚至包括 西非海岸的海龟。采取正确保护手段将避 免这些物种的种群数量急剧下降。 为了保护一些物种或一类物种,一些 协议或谅解备忘录正在考虑或制定中,其 它一些引入或改进全世界迁徙物种的保护 和管理活动正在进行。
八 《公约》的作用
《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有一定的付出。 ●对内:应履行公约和协议,特别是: 1、通过立法和实施,保护濒危物种; 2、对保护状况不佳的种类采取适宜 的保护措施加强政府方面、科学方面和贯 彻实施等方面的个人履约能力。 ●对外:出席成员国大会和科学委员 会会议; 与其它成员国和组织合作促进有关 物种的保护。
其它全球性野生动物保护公约,如 《湿地公约》《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和 《世界遗产公约》都有其特定应用范围, 且很少与本《公约》重叠。然而本《公约》 赞助下的地区性 “协议”可能与某些全 球性或地区性公约有某种程度的重叠。例 如,“欧亚非水鸟协议”与伯尔尼和湿地 公约有某些重叠。为此,《公约》秘书处 已建立了与伯尔尼公约秘书处联络和合作 的机制。1997年2月18日,《公约》与湿 地局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七 加入《公约》的益处
◆有益于迁徙物种的保护 关于附录Ⅰ的物种:在集中关注附录 Ⅰ濒危物种的保护需要方面,《公约》起 着独一无二的作用,其中许多种类由于其 影响范围或分类区域的局限性,其它一些 全球性野生动物公约没有充分涉及。
关于附录Ⅱ物种:由于可适应不同的分类种 群和地区变种而设计协议,协议可快速适应地区 性需要 。由于协议打算涵盖保护活动所需的整个 物种分布区。所以,不同于两个国家的双边协议, 地理上的间断可缩到最小。多边协议便于更好地 保护合作及集中专家,因此可减少重复工作。它 们的费用也对政府有吸引力,由于许多种的保护 计划可通过共同行政管理归并到一个协议中,可 明显节约花费。此外,协议更利于吸引国际基金 机构的财政支持,因为这些协议反映了许多国家 联合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成份的共同愿望。贯彻 执行目前已签署的协议,证明有关政府和国家越 来越认识到保护该物种的必要性及发展中国家倡 导保护活动的愿望。那些保护有力、管理措施得 当、可持续利用的物种,可能都是在公约或特殊 协议保护下的物种。
凡属于其分布区域国的成员国应禁止 捕捉附件I中所列的迁徙物种。惟有下列 情况不在禁止之列: 1.为了科研目的; 2.为了提高该物种的繁殖率和生存机 会; 3.为了满足这类物种传统食用者生活 的需要; 4.特殊情况下必须捕捉。 但是,上述这类例外的先决条件是: 情况必须确切,时间和空间要有限制,同 时这种捕捉不应给此类物种带来不良影响。
《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的目 标在于保护陆地、海洋和空中的迁徙物种 的活动空间范围。是为保护通过国家管辖 边界以外野生动物中的迁徙物种而订立的 国际公约。1979年6月23日在德国波恩通 过,1983年12月1日生效。公约规定:应 订立具体的国际协定,以处理有关迁徙物 种养护和管理问题;设立科学理事会就科 学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在两个附录中分别 列出了濒危的迁徙物种和须经协议的迁徙 物种。
◆秘书处 由UNEP领导下的秘书处为公约提供 行政支持。其功能包括制定和通过协议, 处理信息。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 为会议提供服务及执行公约和成员国大会 交付的重要行政任务。目前,秘书处与 “德国自然保护联合机构”同在波恩办 公 。但德国政府请他们于1996年底前移 到波恩新的联合国建筑区,加入到其它联 合国机构如联合国自愿者协会及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秘书处。此外,已经建立了若干 在成员国大会领导下的工作组,推动几个 物种组的条约工作 。
各类 “协议”或 “谅解备忘录”规定 了各成员国应采取的联合和集中行动,制 定了全面 “保护行动计划”,强调:种 和栖息地保护;狩猎活动的管理研究和监 测;教育和信息及贯彻与执行。越来越多 的分布国和欧洲共同体以 “协议”为基 础开展本国或国际间活动,并以此 “协 议”为框架,起草了许多保护计划。这些 计划实施后,其中大部分可成为推进协议 执行的模式。
五 《公约》成员国的责任
●除极少例外情况,禁止取用(如狩猎、 垂钓 、捕捉、骚扰和蓄意杀害)附录Ⅰ 的动物; ●尽量保存和保护附录Ⅰ物种的重要栖息 地,消除有碍迁徙的因素,控制可能使其 濒危的其它因素; ●对于附录的每一物种,更经常的是一类 物种,建立专门的区域性保护 “协议” 。 在这方面,《公约》是框架公约,因为公 约规定某些迁徙物种或一类物种的分布国 之间单独的国际性合法的约束手段。这类 “协议 ”的签署国不一定是母体条约的 成员。
【发布日期】20010310 【法规名称】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时效性】有效 【地区部门】德国 【颁布时间】19790623 【实施时间】19790623 【法规分类】国际条约与惯例
二 《公约 》组织的背景
动物迁徙是全球 现象,是指动物从一个 区域向另一个区域的阶 段性运动,常常具有周 期性和预见性。许多栖 息在陆地、海洋的动物 都具有迁徙性,如羚羊、 海豚、海龟、蝙蝠和许 多种鸟类。迁徙是为了 满足动物生物学上的需 要如寻找适宜的繁殖地 点并喂养下一代,或寻 找适宜地点作为一年中 其它时期的取约 》的目的是保护迁徙物种的 整个分布区(空中海洋、陆地)。在公约 框架内,成员国可以采取下列行动保护迁 徙物种及其栖息地: 1、对于已经确定为有灭绝危险的迁 徙物种 (列入公约附录Ⅰ),采取严格措施 保护其整个分布区或部分分布区; 2、通过缔结协议保护并管理那些保 护状况不佳或可能从国际合作明显获益的 迁徙物种(列入公约附录Ⅱ); 3、采取联合研究和监测行动; 4、理解备忘录。
在1972 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 大会上许多国家认为有必要通过国 际合作来保护跨国迁徙或在国家法 定管辖区之间及海上迁徙的物种。 基于这种认识,“波恩公约”于 1997 年签定了,并于1983年 11月 1日开始生效。从那以后,其成员 逐步扩大。截止到1996年5月1日, 已有成员国49个,来自5个地理区 域:非洲(17个 )、美洲和哥伦比 亚(4个 )、亚洲(5个),欧洲 (21个)和大洋洲(2个 )。还有 一些国家不久将加入。值得注意的 是,中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 日本等国至今尚未加入 。
四 组织机构
为了推动 《 公约 》各项目标的贯彻, 公约建立了以下几个机构: ◆成员国大会 是《 公约》的决策制定机构 ,每 隔2年半或3年召开一次,检查公约的贯 彻情况并决定将要开展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 在成员国定期会议期间,由常务 委员会确定政策和行政领导。常务委员会 由每一大区的一名代表,委托代理人和计 划主办下次成员国大会的国家代表组成。 ◆科学理事会 理事会在科学方面提出建议。大 部分成员国各出一名专家,少数专家由成 员国大会指派 。
为了报告公约执行情况,成员国 ●应让《公约》秘书处了解他们自己认为 是那些附录Ⅰ和附录Ⅱ物种的分布国; ●属于附录 工和附录 工 分布的成员国, 应通过秘书处向成员国大会通报为执行公 约而采取的措施。
有附录Ⅰ物种分布的成员国,应按下 列要求,努力提供直接保护: ●在可行和适宜的地方,保护并恢复迁徙 物种所需的栖息地。这些措施对挽救处于 绝灭危险的物种很重要; ●防止、迁出、改善影响野生动物迁徙的 障碍。 或以适当的方式 ,使不利迁徙的 活动或严重阻止物种迁徙的障碍降低到最 小; ●在可行和适宜的范围内,防止、减少或 控制那些致危或可能进一步危害物种的因 素,包括严格控制引进或控制或消灭已经 引入的外来物种;
“理解备忘录”是较少法律约束力 的并与 “协议”目的相似的国际性契约。 如经成员同意,可转变成比较正式的“协 议”,或具体化为较广泛和全面的行动 (或保护) 计划。相关“分布国”行政 部门间签定 “理解备忘录”可避开冗长 的批准程序,便于分布国在行政管理和科 学研究方面采取共同的短期措施。某些情 况下,“理解备忘录”是建立在已有约定 的基础上。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严重濒危的 种类,然后再制定详尽的保护策略。一份 “理解备忘录”,应描述共同行动及每一 国家应采取的更有效的措施。 “理解备 忘录”是决议 2.6 (日内瓦,1988)第3 款的特别条款,直接针对濒危物种的即刻 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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