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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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关于北京市属单位房屋出租业务收费标准通知
各市管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1号)要求,更好地服务市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管单位”)房屋出租业务,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结合北京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制定了北京市管单位房屋出租业务服务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出租业务服务费是指房屋出租项目通过竞价或协议方式成交,北交所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房屋出租业务服务费由北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前向交易双方收取,收费标准如下:
(一)出租房
通过北交所进行房屋出租项目,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承租方并协议成交的,以年平均租金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通过北交所进行的房屋出租项目,征集到多家意向承租方并以竞价方式成交的,年平均租金低价部分,按以上标准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增值部分按10%计算,合并收取服务费。
(二)承租方
通过北交所进行的房屋出租项目,以年平均租金为基数,按以下标准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服务费:
三、出租方和承租方为市管企业同一集团内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以及向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的,北交所提供鉴证服务,不收取双方的服务费。
四、本收费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对作为出租方或承租方的市管单位暂免收费服务费。
五、鉴于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服务市管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业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进场交易成本,北交所将继续对作为出租方或承租方的市管企(事)业单位免收服务费。
北京产权交易所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