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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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和议定书
有了协定为什么还要制定议定书?
为了使马德里协定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

虽然《马德里协定》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其签订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其缔约方并不是很多,一些重要的贸易国如美国、日本、英国以及北欧国家因《马德里协定》条款与国内法的衔接比较困难而没有加入,使得《马德里协定》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作为联合国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继续下去。

为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组织在《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美、日、英等国之间开始了紧张的协调,为这些国家加入协定做了不少工作。

不过即便如此,美、日、英等国仍表示无意加入协定,除非该协定作出对其有利的修改。

然而对于修改协定,协定的缔约方并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另外制定一个与协定并行、而且协定成员和非成员都能接受的条约。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的结果,《马德里议定书》出台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看到美、日、英等国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能够参加到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来。

《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

我国于1989年10月0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12月01日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

二者比较: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即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可以依据基础申请来进行国际注册申请,而依据《马德里协定》,只有在原属局注册了的商标才可以进行国际注册。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的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该规费可以高出《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

(4)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5)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一个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有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该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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