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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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众所熟知 的且具 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商标 。需要 明 ]
确 的是 , 处 的“ 关 公 众 ” 非 指 一 般 公 众 , 照 《 此 相 并 按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 关 公 众 ”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示 ,相 包 的某 类 商 品 或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生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 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 因 为 这 些 消 费 者 、 营 者 及 相 经 关 人 员 才 关心 驰 名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商 品 , 时 也 是 驰 名 同 商 标 所 标 识 商 品利 润 的最 主 要 来 源 。 目前 在 我 国 , 于 有 一 定 声 誉 的 商 标 , 照 官 方 对 按
1 .对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标 准
《 标 法 》 变 了 《 行 规 定 》 二 条 ( “ 规 定 商 改 暂 第 即 本 中的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熟 知 的 注 册 商 标 ”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须 是 注 册 商 标 ) 的 规 定 , 而 使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进 入 到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从
一
、
中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黎 公 约 》 T P 协 议 , 巴 和 RI s 商 标 的法 律 义 务 , 于 19 年 公 并 96 布 了《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又 于 2 0 驰 , 0 3年 4 月 1 颁 布 了《 定 和保 护 规 定 》取 代 了《 名 商标 认 7日 认 , 驰 定 和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尽 管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 法 》
浅议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该 商 标 的持 续 使 用 时 间 、该 商标 的 任 何 宣 传工 作 的 持 续 时 间 、 程 条 第 五项 ” 商 标 驰 名 的其 他 因素 ” 的 规 定使 得 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该 定 呈 开放 的态 势 。 而 我 国 《 商标 法 》 第十 三条 则 体 现 了对 驰 名 商
占领 市 场 .并 以 法 律 认 可 且 公 开 保 护 的 方 式 垄 断市 场 的 有 效 手 仅 有 利 于 维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和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者 在 长 时 间 和较 大 范 围 内 的认 可 程 度 等 因素 决 定 。 驰 名 商标 可 以 段 。 因 此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尤 为 重 要 。这 不 有利于 防止不正 当竞争 。如何保护驰 名商标 ,国际公约和大 多 或 服 务 标识 且 该 商 品 在 市场 上具 有 一 定 的 名牌 效 应 。 根据 《 巴黎 数 国 家 之 间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标 准 , 各 国 的 具 体 内 容 也 互 不 相 0 3年修 改 的 《 名 商标 认 定 和 管理 驰 公 约 》 的规 定 ,驰 名 商 标必 须 是 商 标 注册 国或 使 用 国主 管 机 关认 同 。 我 国 虽 有 国 家 工 商 局 2 0
起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使 驰 名 商 标 不 仅 有 一 般 商 标 的 保 护 制 度 , 而且 还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应 当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止 在 商 品上 使 用 驰 名 商 标 的规 定 .却 没 有 禁 止 在 服 务 上 使 用 驰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摘要 : 目前我 国驰名 商标 认 定和 保 护 方 面 已经 初 步做 到 有 法可 依, 但 由于 《 标 法》 对驰 名 商标 的规 定 商
过 于 简单, 特 别是 未注 册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不 能 与 《巴黎公 约》 的最低 要 求 相 符, 易使人 产 生误 解 , 对 驰 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的 处 罚问题 , 对 驰名 商标 的犯 罪 问题 等规 定得 太 笼统 或没 有规 定。 这都 有 待 于今 后 的 立
尤为 重 要。
二、驰名商标 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 国 , 已有越 来 越 多 的人 认 识 到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意义 和作 用 。但其 名称 却 各种 各 样 , 有 知 名 商 标 、 周 知商 标 、名牌 等 等 。但 严 格地 说 , 驰 名商 标 才 是 一 个
收 稿 日期 : 2 0l J 一 0 —2 J 8
法 律概 念 ,也 是许 多国 际组 织 和世 界各 国 所公 认 的 一 个概 念 。但 其 具体 含 义却 认 识 不 一 致 ,但在 大 体 上 都 认 为驰 名商 标 是公 众 知 悉 的, 有 较 高市 场 占有 率, 有 较 高声 誉 的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给 其 定 义 为 “ 暂 名 商标 是 指在 市 场上 享 有 较 高声 誉 , 并为 相 关 公 众 所 知 悉 的注 册商 标 ” 从 其 基 本 规 定 , 结 合 修 改 后 的 《 。 商 标 法》 及 有关 法 律 , 者认 为 驰 名商 标 应 有 以下 特征 : 笔 ( ) 驰 名商 标 经长 期 使 用 ,为 相关公众 熟知 。驰 一 名 商标 经一 定 期 限 的公 开 使 用 ,逐 渐 扩 大 市 场 影 响 , 为 公众 认 识 和 了解 。这 里 的 “ 众 ”不 可 能 是 所 有 消 公 费 者 ,而 只 能 是 “ 关 公 众 ” 相 。但 何 为 “ 关 公 众 ” 相 , 法律并未规定,但 至少应注 意以下 几点: 1 .相 关 公 众 是 与有 关驰 名 商标 所 使 用 的商 品 或服 务 有 正常 联 系, 即 同类 商 品或 服 务 的生 产 者 、经 营 者或 相 应 的 消费者 , 而 不可 能 是 一 般 消费 者 ; 2 .相 关 公 众 不 绝 对 以人 口 的数 量 和 特 定 比例 为 标 准 ; 3 、相 关 公 众 可 以是 通 过 宣传 广 告 等促 销 手段 而 获得 知 晓 , 不一 定 是 通 过 注 册 或 实 际使 用而 获 得知 晓 。 ( )驰 名 商 标 代 表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质 量 优 异 ,市 二 场 上 享 有 良好 信誉 。市场 作 为 综 合 检验 企 业 及 其 产 品 的 一面 镜子 ,指导 并 促使 企 业 按 照 市场 需 要 , 不 断 进 行组 织 调整 ,开 发新 技 术 、新 工 艺 ,生 产 新 的 更 好 的 更便 宜 的产 品 ,在 质 量 和数 量 上 满 足需 要 , 在 花 色 和 品种 上 满足 消 费 者选择 ,企 业 及其 产 品 不断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其 驰 名 商标 代 表 的商 品 或服 务 必 然是 优 质 产 品 或服 务 ,为 公众 信 赖 和 喜爱 , 拥 有 良好 的社 会 评价 。 ( )驰 名 商标 享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影 响 , 在 一 定 范 三 围 内享 有较 高 的知 名 度 。驰 名 商标 的影 响 范 围 , 主 要 是 指 一 定地 域范 围内 的 相关 公 众之 间有 较高 的 知 名度 , 为经 营 者或 消费 者 购 买商 品 或 接 受服 务 时 , 在 同 类 品 牌 或 同行 服 务 中首 选对 象 或 主 要选 择 对 象 。 ( 四) 驰 名商 标 是 经 本 国 主 营 机 关 认 定 其 为 驰 名 商 标 。我 国 《 行 规 定》 第 四 条规 定 “ 暂 请求 保 护 驰 名 商 标权 益 的 ,应 当向 国家 工 商局 商 标局 提 出认 定 驰 名 商标。 ”上 述 规 定 包括 两层 含 义 : 1 .当 商 标 所 有人 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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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驰名商标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驰名商标名词解释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区或者一定范围内,由于其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而被认为是享有高度特殊保护的商标。
本文将详细解释驰名商标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性、保护措施以及相关案例。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商标,它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
一般来说,只有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并且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企业的资产,更代表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
二、知识产权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为了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各国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保护。
以下是知识产权法中常见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措施:1.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不同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他企业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诽谤、商业贿赂等手段侵犯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利益。
2. 商标法保护商标法是保护驰名商标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各国商标法规定,对于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都享有优先权,并且可以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的商标。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知识产权法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驰名商标来说,消费者对其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有着高度认可和信任。
因此,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针对侵犯驰名商标造成的误导、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驰名商标案例分析下面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驰名商标案例:1. 苹果(Apple)苹果公司的商标“Apple”可谓是全球最知名的驰名商标之一。
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高度辨识度和美誉度,代表了高科技和创新。
苹果公司通过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商标不受侵犯。
2. 耐克(Nike)耐克公司的商标“Nike”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驰名商标之一。
该商标以简洁、动感的设计风格,成功塑造了耐克品牌形象,并且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
3. 麦当劳(McDonald’s)麦当劳公司的“M”字形商标被广泛认可并且在全球范围内享有高度知名度。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
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关于浅析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论文1.驰名商标的基本定义和价值1.1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容驰名商标就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
通过分析定义可知,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大构成要素:一是该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在一定区域内被社会大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该商标必须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名望,这是构成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高级形式,它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的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精华,是知名度的象征。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合约》(以下简称《巴黎合约》)。
而1994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进一步补充和丰富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内容。
目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各国纷纷制定了符合其经济发展特点的商标法,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1.2驰名商标的价值驰名商标是商标王国中的佼佼者,浓缩了比一般商标企业更多的心血、智慧和投入,不仅在国内而且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缔约国的贸易交易中也受到扶持和特别保护。
一个国家的驰名商标的数量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国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国际驰名商标则代表着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驰名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甚至市场垄断。
从企业角度看,创立驰名商标是一个艰苦努力的过程,驰名商标是企业经济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产品生产水平和销售水平的综合展现,它直接代表着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和水平,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
创立一大批国内外驰名商标既是我国企业的一项战略任务,也是当代企业家的历史使命。
2驰名商标的认定2.1认定的主体要想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执法机关首先就必须明确其认定的主体,并科学划定了其认定范围。
对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颁发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商标认定的法定认定机构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驰名商标民事法律保护浅论
作 者 简 介 : 亚 成 , ,9 7年 出生 , 江 禾 泰 律 师 事 务所 主任 , 律 硕 士 。 李 男 16 浙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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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 名 商标 民事 法律保 护 浅论
止混 淆 以保护 广大 消费 者利 益 的公 益成 分 . 作 为财 但
产权 的商标 权 . 显 了商 标 权 的个 人 利 益 , 现 了私 彰 体 益在 商 标权 中 的重 要 地位 . 此 . 要 应 当 由权 利 人 因 主 通过 行 使 民事权 利 来 平衡 商 标 权 中的 私益 和公 益 权 利. 以解决 商标 侵权 和合 理使 用 问题 。人 民法 院对 驰
专 用权 的有 关 问题 作 一粗 浅 的探 讨 。
二 、驰 名 商 标 权 利 人 申请 人 民法 院保 护驰
名 商 标 的基 本 原 则 、 序 和 方 式 程
依据 我 国《 商标 法》 商标 法 实施 条 例》 和《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对驰 名商 标实 行 “ 动保 护 . 被 个案 有 效 ” 的原
则。 当事人 申
上 . 国就 率 先 提 出这 一 问题 . 法 至今 已有 近 百 年 的历
黎 公约 》 《 、 与贸 易有关 的知 识产 权协 定 》 以及 《 于驰 关 名 商 标保 护 规 定 的联 合 建 议 》 国际公 约 以外 . 主 等 最
要 的法 律依 据是 我 国2 0 年 1 月 1 01 2 日修 订生 效 的 《 商
商标 权 利人 中请人 民法院保 护驰 名 商标 的范 围。 关键 词 : 驰名 商标 商标权 利人
对 驰 名商标 ( e —nw T a e r )予 以特 殊保 w lk o rd mak l 护 , 在 1 1 年修 订 《 黎公 约 》 华 盛 顿 外 交 会 议 早 91 巴 的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 史朝伟 , , 男 河南汝州人 , 云南大学法学院 20 0 5级经济 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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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行为 ,也破坏 了 良好 的市场 竞争秩序 ,导致 了市场 竞争的无序与混 乱 ,是一 种严重 的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因此 ,为了保护 消费者利益 ,维护公平 、良好 的竞争
平 。首先 ,根据 《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适用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实施违反商标法第 1 3
条第 2款的规定 的行为 ,行为人只 承担停止侵 害的民
秩序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应 当给予
驰名商标以保护 。
事责任 , 不存在适用其他 民事责 任 ,未注册驰 名商 并 标所有人无权要 求侵权人 承担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碍 、
我国 《 商标法 》第 1 条 和 《 4 驰名商标认 定 和保
护规定》第3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几
个 因素 :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 的知晓程度 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根 据 《 驰名商 标认定 和保护 规定》 的要 求 ,具体 包括 : ( )公 众 1 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 的某类商品或者 服务有 关的消 费者 ,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的其他 的经营者 以 及经销 渠道 中所涉及 的销售者 和相关人员等。( )本 2 规定 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 广为知晓并
保护驰名商标 ,有利 于保 护驰名商标所有 人或者 合法持有人 的利益 ,保护 用户 和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 ,
Hale Waihona Puke 维护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 康和稳定 发展 。
1 .保 护驰 名商标 是 建立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客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与完善
二 、我 国驰 名商标认 定中的 问题
1 驰 名 商 标 司 法 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是 认 定 门槛 低 ,导 致认 定 泛 滥 。 二 是认 定 标 准 不 统 一 ,导 明文禁止。作为 “ 司法”途 径的仲裁 方式 ,在驰名商标认定方 准 仲 裁 员 裁 决 纠 纷 时 ,不 仅 可 以适 用 法 律 的 规 定 ,还 可 适 用 行 业 习 惯 , 因 此赋 予 仲 裁 机 构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权 应是 一 种 理 性 的 选 择 。
致一定 自由裁量空间。三是法院系统 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信息 面 有 独 特 的 优 势 。 先 , 名 商 标 认 定 有 较 强 的 技 术 性 和 复 杂 性 。 首 驰
共享 。 2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的 空 间性 问题 有 待 进 一 步 商 榷 .
20 0 3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出 台 的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保 其 次 ,当今 技 术 产 品 的生 命 周 期 愈 来 愈 短 ,这 就 要 求 驰 名 商 标 纠 驰 护 规 定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地 域 限 定 为 在 中国 , 虽然 相 对 于 我 国 国 纷 要 快 速 解 决 。而 仲 裁 实 行 一 裁 终 裁 制 ,加 之 纠 纷 双 方 仲 裁 适 用 情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但 是 与 巴 黎 公 约 和 TR P I S协 议 的 的程 序 还 可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具 体 约 定 , 符合 驰 名商 标 保 护 对 都
三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 制
1 驰 名商 标 司法 认 定 的 完 善 .
驰名商标司法认 定中应当坚持被动 认定原则 、个案有效原则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要如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哪些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而由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会得到工商局的主动保护,只能在侵权情况发生时,由其所有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意义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全球经济的推进。
知识产权成为了国际经济和企业竞争的焦点。
商标权恰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超出对普通商标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相对来说价值较大,具有巨大的吸金能力,很容易受到侵害。
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
面对这种现实,十分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自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扩大保护。
时至今日,驰名商标的保护得到了飞快发展。
但是我们要看到,尽管2022年5月1日,新的商标法已经施行。
然而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侵权分析与保护实践等许多比较基本但也很关键的难题仍待解决。
这也看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立需要一步步探索,不能一蹴而就。
上述我们叙说了驰名商标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本文将引用一个比较新颖的非驰名商标侵权案,然后举一反三,找到一些可以为此文所用的共存的观点,从普通但是新颖的商标侵权案来深入剖析驰名商标侵权。
2022年底,“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件作出了判决,轰动了全国,这个案件属于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内容是:2022年2月16日,温州的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22年9月7日,他获得了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同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22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江苏卫视的行为影响了其商标正常使用;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获利,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1]谭东丽.基于“非诚勿扰”商标案的两点思考[J].中华商标,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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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
[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
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
(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
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
[2]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
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
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
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这些标准是与认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惯例相符合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 应该确定更为具体的标准。
根据2003 年4月通过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 条, 商标权人可以提供下列材料作为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1)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序的有关材料; (2)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依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 依认定主体的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①行政认定,即实践中的商标局认定; ②司法认定,即一国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对某商标是否可成为驰名商标进行的认定; ③社会认定,即社会的某些团体或权威机构,通过民意调查的形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2) 依认定的起因和时间的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①事前认定,指侵害或纠纷发生前对某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 ②事后认定,指侵害或纠纷发生后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3]我国最早认定的驰名商标是由行政主管部门于1989 年认定的“同仁堂”商标。
1992 年, “郎酒”商标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而成为我国第一个由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
[4] 但是,当时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并不完善。
为此,在1996 年颁布施行的《暂行规定》中赋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权,并在2002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
据此可知,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采取单一的行政认定,即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认定和管理。
这种管理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有利于提高认定效率和管理工作的统一,但这种“一刀切”的简单模式难以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性,特别是认定的当事人从而去了司法救济的途径,这不论从法理还是从实践上讲都不利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从我国的现实需求、司法状况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出发,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可采取以下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当事人申请对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事前认定,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的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和认定,且人民法院的认定为最终认定;同时,对已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由商标局进行定期检查,实行“升降制”。
二、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国际立法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巴黎公约》第6 条之二对驰名商标作了如下规定:(1) 本联盟各国承诺, 如本国法律允许, 应依职权, 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 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 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 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拒绝或取消注册, 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2) 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期间内, 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请求, 本联盟各国可以规定一个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 对于依恶意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5] 从《巴黎公约》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模仿的商标,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而TRIPS 协议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了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只要这类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联系, 损害驰名商标人的利益, 也应禁止注册与使用。
TRIPS 协议第16 条第2 项规定: 《巴黎公约(1967) 》第6 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服务。
在决定商标是否驰名时, 应当考虑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包括因商标的宣传而在有关成员中取得的知名度。
第3 项规定: 《巴黎公约(1967) 》第6 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近似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此种使用将会表明这些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联系, 以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种使用而受到损害。
TRIPS 明确了驰名商标的确认标准。
一是要顾及“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
相关公众应包括有关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群体和商业圈中同类商品或服务提供者。
二是这种知晓程度可以是在被请求保护的成员内仅仅靠宣传的结果, 即该商标可以不需要在被请求保护成员内注册而是使用或宣传促销的结果。
三是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重要的是, TRIPS 第16 条第3 项规定的反淡化保护只适用于注册商标。
由此可见, 与普通商标的专有权相比, 注册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 年6 月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对驰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又有新的突破,其将驰名商标可对抗的要素延伸至厂商等名称及域名。
从上述国际立法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从跨地区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到突破商品类别在非竞争产品上保护,直到发展为脱离商品在任何标记上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范围日趋扩大,保护方式也日渐完善。
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已超越了商标法,成为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一项重要制度。
之所以如此立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驰名商标特有的广告价值和信誉优势,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他人利用驰名商标的特有价值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二)、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实践我国最早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是对美国杜邦公司的“FREON”商标的保护。
[6] 不过,当时国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自1985 年加入《巴黎公约》, 其第6 条之二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正式开始在我国生效。
在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保护过一些国内外的驰名商标。
例如, 对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的商标“米老鼠”“唐老鸭”的保护, 以及对杭州娃哈哈营养品厂的驰名商标“娃哈哈”的保护等等。
同时,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 Trips 协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适用于我国。
我国从1985 年起就已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 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 并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从1989 年起先后几批认定了数百件国内商标为驰名商标。
为了适应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需要, 司法机关在审判工作中, 也可以就涉案商标进行适时认定, 以判断有关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13 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他人在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容易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