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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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学大楼安全保卫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非上班时间内(含节假日),除本校工作人员外,非本校人员进入楼内必须先登记,经门卫许可后方准进入。

二、教学楼大门的开、关时间为:按学校规定的下晚自习后1小时关闭,至次日早上6点开放(因特殊原因在关闭期间尚需进出教学楼大门的人员,须经各部门、科室领导、班主任批条,预先告知门卫人员,方可让其进出)。

严禁在办公室、教室住宿。

三、从教学楼携带大件公物外出的人员,应提供有效证明(或本科室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门。

四、不准在教学楼大厅、走廊、楼梯口等公共场所停放摩托车、自行车或其他杂物,保持通行畅通。

五、各部门、科室负责人要明确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区和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切实落实防火防盗岗位责任制,办公室和教室严禁使用各种加热电器,如电炉、电热棒等,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或教室时要关闭电源,防止因忘记断电而酿成火灾等事故。

六、各部门、各科室要加强对机要文件、科研机密资料的保密、保管工作;禁止将公款(现金)放在办公室或实验室、教室内;每日下班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紧水龙头、关窗锁门。

七、教学部门对外安排的各种培训、辅导班上课等,应同时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

并将有关的日程安排书面通知传达室。

八、凡不遵守本安全管理规定,经说服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由各有关部门、科室领导给予批评教育;若因管理人员思想麻痹,严重失职,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而引起火灾、被盗等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科室领导应负责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教学楼门卫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时刻关注楼内设施、环境及人员来往等情况。

在非上班时间内,应不定时到本楼各层巡视检查门窗、水、电是否关好。

发现问题和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领导和保卫人员报告。

如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造成本楼发生事故,要追究门卫人员应负的事故责任。

十、主管各教学楼门卫安全保卫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治保人员),要经常督查本教学楼门卫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执行门卫管理规定的情况,加强督导。

对经常脱岗,擅离职守,不能胜任门卫工作的人员要上报校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解聘或辞退。

十一、本规定自2010年8月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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