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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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秩序,维护铁路乘车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铁路旅客信用记录是指乘客在铁路旅行中的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
第二章信用记录的建立和查询
第四条铁路旅客信用记录通过铁路运输系统统一建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乘车行为、违规行为等。
第五条旅客可以通过铁路客户端、窗口、自助终端等方式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第六条旅客还可以向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章信用记录的使用和评价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旅客信用记录对旅客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优先。
第八条铁路旅客信用记录采取积分制度,根据旅客行为加减相应信用积分。
第九条信用较高的旅客可享受优先购票、上车等优惠服务。
第四章信用记录的保护和申诉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护旅客信用记录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一条旅客对于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申诉,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旅客如发现信用记录出现错误或遭到恶意篡改,应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核实并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铁路运输主管部门。
以上为《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各相关方应自觉遵守,确保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