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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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管理规定
根据《选煤厂安全规程》及《山东煤矿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原煤车间工作实际,特制定关于混煤仓防尘防爆的有关规定:
1、原煤车间的防尘重点部位是混煤仓、原煤动筛分级筛及其各皮带走廊处等。
2、车间组织相关人员每旬组织检查一次,并落实责任人对消防器材、除尘设备等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现场严禁吸烟,发现吸烟者,按照严重三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现场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到矿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否则,严禁施工。
5、各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消防箱、砂箱、沙袋等消防器材齐全完整,每一不符合要求,罚责任班组50元/处。
6、各岗必须坚持每班卫生清理不低于一次,做到地面、设备无积尘,否则,在精细化管理A卡中按标准进行扣罚。
7、现场保持通风良好,防止空气中煤尘含量和瓦斯浓度的集聚,每班通风不低于二次,每次不低于30min,否则,扣罚岗位司机50元/次。
8、现场刮板输送机采取全封闭,车间机修班组每周检查一次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及封闭齐全完好,杜绝煤尘飞扬,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9、车间机修班组负责每周检查一次除尘设备是否完好,确保相关设施达到完好标准,否则,扣罚机修班组50元/处。
洗运中心原煤车间
xx年
2024年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仓的防尘防爆治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煤仓防尘防爆治理工作。
第三条煤仓防尘防爆治理应以预防为主,防止煤尘积聚引发的防尘防爆事故,确保煤仓内安全稳定。
第四条在煤仓防尘防爆治理中,应坚持科学、预防、综合、整体的原则,根据煤仓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仓进行风险评估,包括煤仓的结构、工艺流程、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因素。
第七条风险评估应以科学、客观、全面的原则进行,采集并分析煤仓内的尘埃含量、氧浓度、温度等关键数据,确定煤仓内的防爆等级。
第八条对于高风险的煤仓,煤矿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加强煤仓内部通风系统的改造,确保煤尘能够及时排除,氧浓度能够维持在安全范围内。
(二)采用密闭设备和安全操作技术,防止煤尘的扬散和堆积。
(三)定期清理煤仓内部的煤尘,防止积尘引发防尘防爆事故。
(四)对于温度高的煤仓,应采取适当的冷却措施,避免煤尘自燃。
(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措施,确保煤仓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救援。
第三章培训与宣传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开展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通过宣传、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向员工普及煤仓防尘防爆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定期接受煤仓防尘防爆相关培训,并组织考核。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加大对外界的宣传力度,普及煤仓防尘防爆知识。
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相关宣传材料,提高公众的防尘防爆意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煤仓防尘防爆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违反煤仓防尘防爆治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煤矿企业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仓防尘防爆治理的自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煤仓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总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促进煤仓防尘防爆治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