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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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
经济法律关系最简洁的定义是: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含义是:
(1)发生于经济法主体之间;
(2)以确定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3)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
(4)是经过经济法调整之后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应当如何认识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当是经济法律关系所特有的,区别于民商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主体(特殊性):广泛性、复杂性、不平等性;
内容(特殊性):管理职权与民事权利共存(内容的经济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权利与义务的同一性、权利的不可让渡性(转让、抛弃)。
客体:行为性——干预、管理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分析
(一)主体
注意三点:一是国家的多重身份问题:行政者、管理者、民事主体。二是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三是分类问题,
干预主体:决策主体
管理主体
实施主体
受干预主体:市场主体
(二)客体:
与民法(物、行为、智力成果、特殊的人身利益)的不同,以干预、管理行为为主。
(三)内容:
1、特点:权利义务的不对待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权利的不可让与和抛弃。
2、注意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职权与经济权利的比较。三部曲:两个概念;联系;区别。重点在区别:权利性质不同(公权与私权)、主体不同、产生根据不同、行使方式不同(是否可以意思自治、能否代理)、权利的处分不同(让与、抛弃方面的不同)。
3、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经营管理权、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经济请求权、申诉起诉和举报权。
义务:守法、服从合法干预、依法纳税和缴费、正确行使权利、承担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