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社会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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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社会保险标准
农村社会保险为农村居民的⽣活提供了⼀个保障,⽬前在各个省市的农村都已经宣传、实施缴纳等等。
在浙江的农村也有不少农民缴纳社会保险,很多⼈就想要知道浙江农村社会保险标准,下⾯店铺⼩编为你介绍这⽅⾯知识。
⼀、浙江农村养⽼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
2.未参加城镇职⼯养⽼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愿参加浙江农村养⽼保险。
⼆、浙江农村养⽼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农村养⽼保险缴费由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由选择;
浙江农村养⽼保险缴费标准
2.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每年30元。
4.建⽴个⼈账户:个⼈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地⽅政府对参保⼈的缴费补贴,全部记⼊个⼈账户。
三、浙江农村养⽼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基础养⽼⾦待遇标准:每⼈每⽉55元;
2.个⼈账户养⽼⾦待遇标准:按照个⼈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
若参保⼈死亡,个⼈账户中的资⾦可依法继承。
四、浙江农村养⽼保险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未参加镇职⼯基本养⽼保险;
3.有农村户籍。
2017年浙江省各市农村养⽼保险实施情况
1.杭州已实现农村养⽼保险全覆盖
杭州市内的⽆社会保障的农村⽼⼈都能享受到补贴,⽬前,杭州市农村⽼⼈均已享受农村养⽼保险待遇。
2.台州椒江残疾⼈养⽼保险全覆盖
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基本养⽼保险和其他养⽼保险的城乡⾮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可统⼀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保险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建⽴农村社会养⽼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年⼈基本⽣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保险。
第三条建⽴农村社会养⽼保险制度,坚持以⾃我保障为主,⾃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个⼈帐户制度。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井对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
第⼆章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农村社会养⽼保险的范围是本省⾮城镇户⼝的农村各业⼈员。
第六条外出务⼯、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保险,已参加当地养⽼保险的除外。
外来劳务⼈员原则上参加户⼝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保险。
第六条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为起点,⼀般为18周岁⾄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养⽼保险费缴纳
第⼋条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员社会养⽼保险费以个⼈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
个⼈缴纳的养⽼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个⼈帐户。
第九条养⽼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15⽇前缴清。
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
例由⼊保⼈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条⼊保⼈根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次性或若⼲次缴纳养⽼保险费等⽅式。
对⼀次性或若⼲次缴纳养⽼保险费的⼊保⼈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员平等享受。
对独⽣⼦⼥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于其他对象。
第⼗⼀条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员的社会养⽼保险,单位按⽉按职⼯⼯资总额外10-l5%缴纳,个⼈缴纳⼯资的3-5%,全部记⼊个⼈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养⽼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
第⼗⼆条个⼈和集体可根据收⼊的提⾼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保⼈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缴纳养⽼保险费时,由本⼈申请,经乡镇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
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保险费。
第⼗三条⼊保⼈迁往外地或招⼯、提⼲、开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保险费)转⼈迁⼊地社会养⽼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
第⼗四条单位或⼊保⼈在投保期间⽆故停缴养⽼保险费的,按⽇加收应缴养⽼保险费的5‰的滞纳⾦。
第四章养⽼保险⾦给付
第⼗五条⼊保⼈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或按季领取养⽼保险⾦。
第⼗六条⼊保⼈领取养⽼保险⾦保证期为⼗年。
领取养⽼保险⾦不⾜⼗年死亡者,其剩余年很的养⽼保险⾦,由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领取。
⽆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由农村社会养⽼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保⼈领取养⽼⾦满⼗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死亡为⽌。
⼊保⼈领取的养⽼保险⾦免缴个⼈所得税。
第⼗七条⼊保⼈未满60周岁死亡,按其缴纳的养⽼保险费的积累总额返还其法定继承⼈或指定受益⼈。
第⼗⼋条⼊保⼈缴纳养⽼保险费期间,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现重⼤变故⽽⽆⼒承担所需费⽤时,由⼊保⼈个⼈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
借⽀款从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
第⼗九条养⽼保险⾦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贷。
不得虚报、冒养⽼保险⾦,违者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第五章基⾦管理、运⽤
第⼆⼗条农村社会养⽼保险基⾦实⾏县(市、区)统⼀管理的原则。
县(市、区)设⽴农村社会养⽼保险基⾦总帐,统⼀收取养⽼保险费,统⼀⽀付养⽼保险⾦;乡镇设⽴分帐;村或企业设⽴明细帐,按⼈⽴户记帐建档。
第⼆⼗⼀条农村社会养⽼保险基⾦实⾏收⽀两条线管理,设⽴专户,专款专⽤。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转借、挪⽤或侵占。
第⼆⼗⼆条县(市、区)农村社会养⽼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保险基⾦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
农村社会养⽼保险基⾦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银⾏、购买国家债券和⾦融债券等⽅式实现保值、增值。
不得直接进⾏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三条县(市、区)农村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年收取的养⽼保险费中摈不⾼于3%的⽐例,⼀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
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主要⽤于县以下管理机构的⼈员⼯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和其他必要的费⽤。
第⼆⼗四条养⽼保险基⾦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所得税。
其中管理服务费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例。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的农村社会养⽼保险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各级农村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县(市、区)成⽴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保险委员会和基⾦监事会,加强对养⽼保险⼯作的领导和基⾦使⽤的监督。
第⼆⼗六条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员承担农村社会养⽼保险管理⼯作;乡镇设⽴养⽼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保险代办员。
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条各级农村社会养⽼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保险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之⽇起实施。
缴纳或领取农村社会保险的时候最好有律师在⼀旁帮助,不知道怎么办的⼈可以来店铺找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