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等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涛等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22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旭蒋茜郭毅
【审理法官】李旭蒋茜郭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
【当事人-公司】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良
【代理律所】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都江堰市政府所做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根据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都江堰市政府所做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都江堰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其次,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其征收目的系为了改善居民住房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快速发展。

故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都江堰市政府提交了《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列入都江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房屋征收征求发改意见的复函》《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复函》,足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定。

第四,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都江堰市政府于2018年12月7日组织了发改、教育、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一致论证通过后于2019年4月17日进行公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在征求意见期满后,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5日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征求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了书面公示。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及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规定。

第五,都江堰市政府提交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银行转款凭证,足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定。

故都江堰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陈涛等11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1:42: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都江堰市政府因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 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符合旧城区改建条件,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遂启动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

该项目于2018年4月,陆续取得发
改、国土、规划部门的相关批复。

2018年4月4日,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都江堰市搬告字[2018]第1号《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模拟搬迁公告》,并针对各相关部门作出房征暂停[2018]第1号《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

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3月28日公示了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意愿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同意改造户数所占比例为95.32%,同意改造的面积所占比例为92.46%。

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8月2日、10月24日先后公示了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入户调查登记及房屋实测结果以及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基础信息更正情况。

2018年4月18日,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在《成都日报》上发布《邀请公告》,邀请成都市范围内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的房屋搬迁评估,并于4月26日对评估单位的报名情况进行了公示。

2018年5月24日,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召开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评估机构选取工作会的通知》,由于改造范围内的住户未在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单位,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5月30日组织改造范围内的住户以抽签方式确定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评估单位。

之后,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中选评估机构的公告》,又于同年9月6日公示了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

因部分房屋评估价格公示有误,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分别于9月10日、10月25日进行了评估结果更正公示。

2018年8月22日,都江堰市政府发布了《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模拟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模拟搬迁协议生效的公告》,载明该项目模拟搬迁安置协议签约率为95.35%。

2018年12月7日,都江堰市政府召集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原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等各相关部门就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
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通过。

2019年4月17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对《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19年6月5日,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征求意见的情况。

2019年6月21日,都江堰市政府召集市级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召开“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 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6月28日,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

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银行批复的投资总额为70701万元,其中包括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资金,截至2019年2月,已到位资金共计56560万元。

2019年10月23日,都江堰市政府作出都征决字(2019)第2号总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因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 地块改造项目建设(或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东至仰天窝廊桥,西至南街,南至夜啤酒长廊,北至龙池商住城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在都江堰市门户网站及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陈涛等11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都江堰市政府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都江堰市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系因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符合旧城区改建条件,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征收并无不当。

都江堰市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征收项目依法获得发改、国土、规划相关批复,模拟搬迁协议签约率为95.35%,达到了法律确定的比例,且相关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都江堰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陈涛等11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
定,判决驳回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涛等11人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房屋不属于棚户区,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本案征收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入户登记、房屋评估程序违法,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上诉人意见。

5.补偿安置费用未到位。

6.上诉人遭受了多种软暴力拆迁。

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394号行政判决;2.撤销都江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3.诉讼费用由都江堰市政府承担。

陈涛等与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行终220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涛。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惠群。

上诉人(一审原告)兰永慎。

上诉人(一审原告)潘荣翠。

委托代理人黄晓燕。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健。

上诉人(一审原告)蒲鹃。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道洪。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平。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君。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泾琳。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贵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都江堰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亚丹,市长。

委托代理人罗良,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以下简称陈涛等11人)因诉被上诉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江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3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都江堰市政府因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符合旧城区改建条件,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遂启动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

该项目于2018年4月,陆续取得发改、国土、规划部门的相关批复。

2018年4月4日,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都江堰市搬告字[2018]第1号《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模拟搬迁公告》,并针对各相关部门作出房征暂停[2018]第1号《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通知》。

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3月28日公示了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 地块改造项目意愿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同意改造户数所占比例为95.32%,同意改造的面积所占比例为92.46%。

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8月2日、10
月24日先后公示了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入户调查登记及房屋实测结果以及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基础信息更正情况。

2018年4月18日,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在《成都日报》上发布《邀请公告》,邀请成都市范围内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的房屋搬迁评估,并于4月26日对评估单位的报名情况进行了公示。

2018年5月24日,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组织召开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评估机构选取工作会的通知》,由于改造范围内的住户未在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单位,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5月30日组织改造范围内的住户以抽签方式确定重庆瑞升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评估单位。

之后,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中选评估机构的公告》,又于同年9月6日公示了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被搬迁房屋评估结果。

因部分房屋评估价格公示有误,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分别于9月10日、10月25日进行了评估结果更正公示。

2018年8月22日,都江堰市政府发布了《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模拟搬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公告。

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模拟搬迁协议生效的公告》,载明该项目模拟搬迁安置协议签约率为95.35%。

2018年12月7日,都江堰市政府召集原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原都江堰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原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等各相关部门就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通过。

2019年4月17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对《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2019年6月5日,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了征求意见的情况。

2019年6月21日,都江堰市政府召集市级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等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召开“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6月28日,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

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棚户区二期改造项目银行批复的投资总额为70701万元,其中包括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资金,截至2019年2月,已到位资金共计56560万元。

2019年10月23日,都江堰市政府作出都征决字(2019)第2号总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为:因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改造项目建设(或旧城区改建)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东至仰天窝廊桥,西至南街,南至夜啤酒长廊,北至龙池商住城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并在都江堰市门户网站及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陈涛等11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都江堰市政府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都江堰市政府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系因都江堰市幸福路片区二期棚户区C地块范围内的房屋符合旧城区改建条件,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征收并无不当。

都江堰市政府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征收项目依法获得发改、国土、规划相关批复,模拟搬迁协议签约率为95.35%,达到了法律确定的比例,且相关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都江堰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陈涛等11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
件受理费50元,由陈涛、高惠群、兰永慎、潘荣翠、刘玉健、蒲鹃、宋道洪、王平、张建君、张泾琳、周贵萍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涛等11人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房屋不属于棚户区,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2.本案征收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入户登记、房屋评估程序违法,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上诉人意见。

5.补偿安置费用未到位。

6.上诉人遭受了多种软暴力拆迁。

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行初1394号行政判决;2.撤销都江堰市政府房屋征收决定;3.诉讼费用由都江堰市政府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都江堰市政府辩称,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经审理,根据一审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都江堰市政府所做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都江堰市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其次,房屋征收决定载明其征收目的系为了改善居民住房环境和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快速发展。

故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项“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
内,都江堰市政府提交了《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列入都江堰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房屋征收征求发改意见的复函》《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关于项目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复函》,足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规定。

第四,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都江堰市政府于2018年12月7日组织了发改、教育、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在一致论证通过后于2019年4月17日进行公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

在征求意见期满后,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6月5日对征求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征求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了书面公示。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以及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规定。

第五,都江堰市政府提交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银行转款凭证,足以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规定。

故都江堰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陈涛等11人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