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马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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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马**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马**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经过先前的会见和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就定罪和量刑两部分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本案中,能够证明马**犯罪的证据只有马**在公安机关的存在疑问的部分嫌疑人供述,这些供述无论从毒资的数额、毒资的交付、毒品的包装、介绍买卖双方认识以及去拿毒品等一系列关键的环节都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通过法庭调查也没能证实马**确实参与了犯罪。
更何况根据同案王**的交待,他认识新疆人在马**之前,根本用不着由马**来帮忙介绍认识。
综合全案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贩卖毒品完全是通过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马**的口供来定罪,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马**确实没有参与犯罪的可能性,请求法庭以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宣告马**无罪。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太重,理由如下:
1.因涉案毒品是假毒品,属于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马**在公安机关未掌握案情之前就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马**的居间介绍成立的话,那么在本案中马**属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4.马**的主观恶性小,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而且在本案中未获取任何利益,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毒品最终没有流向社会也不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6.马**离婚后,儿子由其抚养,马**被抓后已经缀学,哥哥癌症病逝后至今还拖欠医院医药费12万多元,家庭十分困难。
马**是整个家庭的支柱,请法庭从社会效果出发,酌情考虑对马**的量刑。
最后,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马**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情节以及案件事实和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马**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唐嘉
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