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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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这个案件的法院院长认为,最高人民法 院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20 公斤就是情节 严重,这个案件的被告非法制造爆炸物达800公 斤,不处理怎么行?结果该案的被告是被判处了 有期徒刑10年。
(一个人主观上出于为群众做好事的好心,客观 上也为社会做了一件有意义的好事,并且没有造成任 何实际的损害,但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要根据我们的 法律处罚他,要判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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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石家庄爆炸案( 2001年3月16日)之 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解释,该解 释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1公斤以上,就可以 按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追究 刑事责任,非法制造爆炸物20公斤以上的, 就属于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 情节严重的情况,就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浅议“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法的合理还是理的合法
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我们从这两派的观点中开始: 关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我们从这两派的观点中开始:
自然法学 派 实证分析 法学派
•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 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 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 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 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 学派。
(“恶法非法”、“道德与法的统一” 就是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思想,也奠定了西方法哲学的基础。)
实证主义法学派: 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 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 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 “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 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 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 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又对这个问题作了一个批复。在 批复中说,如果在前面所谈到的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解释尚未出台之前,确实出于生产生 活需要,非法制造爆炸物,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悔 改态度好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该解释出台后,非法制 造爆炸物,确实用于生产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损害, 悔改态度好的,可以免除刑罚处罚。 这个解释出台后一年多,这个案子还没有改判。据说 这个法院的院长不原意改判的理由是:“为什么我们要 改过来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说非法制造爆炸物二十 公斤就要判十年,他制造了八百公斤,我才判了他十年。 难道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还错了吗?”
最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判断趣向。
“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 量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 因素(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恶法 非法”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 己的主观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 然法要求的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 属于反映了判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恶法亦法”则以“法”是否具备某种被 称为“法”的形式为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 , “恶法亦法”反映了一种对现实的描述,属于 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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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该例出自陈忠林先生演讲《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所称的良法是指法的“正当性”,因为 其更多的强调被制定出的法要具有公平,正义等特征, 因而他们所说“恶法非法”是因为“恶法”不具有法的 “正当性”,即不具有公平,正义等特征。而同时认为 实证主义法学派所研究的“恶法亦法”是指他们认为恶 法具有“合法性”,因为他们始终强调即使是“恶法”, 只要通过的程序没有问题,被国家颁布后就必须服从。
一个村,非常穷,但翻过山就是一个比较繁 华的集镇。人们为了脱贫致富,便决定修一条公 路。最后大家决定每家凑50元,300多户人共凑了 一万多块钱。为了高效利用这一万多块钱,村民 们就决定就用这点钱来买点的原料,自己制造炸 药。前后一共制造了八百多公斤,用于修路过程 中辟石开山,没有死伤任何人。村民们齐心协力, 经过一年的艰苦奋斗,公路终于通车了。可是, 就大家欢庆公路开通的典礼上,我们的司法机关 来抓人了。他们将领头组织修路的村干部们抓了 起来,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
(以上三条出自孙文恺先生《“恶法非法”与 《 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那么,在我国:
一方面,基于传统文化的思维 模式,一般而言对“恶法非法”是 持支持态度的。比如大家对苏格拉 底表示不越狱感到无语。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大陆法系 特点和一贯的政治思维模式,“恶 法亦法”一直以来在司法过程中普 遍存在。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法”的内容与形式。
“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恶”, 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法亦法”中 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即一个被称为 “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在形式。 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 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了实在法 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从矛盾的角度看,其实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 系。
(道德是道德,而法律是法律,他们提倡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恶法非法?
或
恶法亦法?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决定了它 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 (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 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 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 指实在法(positive law)。 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 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 ius” 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 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 区分。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 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 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 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那么对于恶法的态度: “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 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 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 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 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
——托马斯·潘恩(17 先生 陈忠林 先生
正当性
合法性
那么,从辩证统一的观点上出发,结合“恶 法亦法”和“恶法非法”两种观点对于法的完善 角度看,实现法治的法律制度前提:唯有内容良 善、且具备法律形式的法律,才能成为法治的制 度前提,才能成为人民福祉的有效制度保障。
其中我们不因忽视的是公民的守法义务,义务 仅是公民服从法律的理由之一,无论法律是正当的 还是合法的都不是我们遵守的绝对原因。
并且,纯理论上,该案是适用于刑法第十三条的: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 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