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营医院税务政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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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营利性民营医院税务政策探讨
民营医院投⼊成本⾼,过⾼税负影响其竞争⼒和发展后劲。

民营医院尽管机构呈快速增长趋势,但
处于起点低、基础薄、整体层次不⾼、竞争⼒较弱和市场份额偏低的发展阶段,主导发展特⾊专
科,⾯临服务能⼒落后于机构数量发展、⾃⾝定位不清、与公⽴医院存在同质化竞争等问题。

⾮营利性民营医院登记为民办⾮企业单位后,投资⽅即丧失对其财产权和⽀配权,对于提供医疗服
务所产⽣的盈余资产,没有资产所有权,更不可以⽤于投资者分配。

终⽌时,投资⽅不分享剩余资
产,经清算后剩余资产继续⽤于公益事业,因资产所有权问题,故各地民营医院以营利性机构居
多。

营利性民营医院⾃取得执业登记后,需要前期积累客户资源、培养市场信任度,逐渐形成规模 和⼀
定技术⽔平,3年免税期限过短。

民营医院回报周期通常在 6~10年,前 3~5年处于建设、起步、
创业和亏本阶段,就要⾯对较⾼税收压⼒。

民营医院销售⼀般药品,会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
税。

营利性民营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房产或⼟地的房产税、城镇⼟地使⽤
税、其他税种,税率等同于企业。

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关注⾮营利性民营医院的情况下,营利性民营医院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做好税务筹划显得较为重要。

⼀、营利性民营医院特点
在各级⼯商及民政⽹站上查询的资料来看,民营医院多数是以有限公司的形态登记为营利性法⼈,少部分以民办⾮企业单位的形态登记为⾮营利性法⼈。

对于公司制的民营医院来说,它是通过市场化⾏为,在实现私益的同时来实现公益。

⽽对于民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营医院来说,⾮营利的组织形态要求其运营时不能分红,停办时也不能收回剩余资产,国家因此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但是由于1998年颁布的《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相当简单,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卫⽣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段,也未能形成完善的监督⽹络,结果导致不少的民营医院打着⾮营利组织的幌⼦,享受着⾮营利组织的优惠政策,却以经济利益为导向,成为实际的营利机构。

民政部终于在近期发布了修订草案,即《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增加了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章,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第三⼗七条)、接受和使⽤捐赠(第三⼗九条)、会计和审计监督(第四⼗条)、注销和清算程序(第⼆⼗条⾄第⼆⼗五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我管理、依法⾃治,其主要⽬的就是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营利性监管。

2019年,国务院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纳⼊⽴法⼯作计划,时⾄2020年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全国⼈⼤常委会尚未审议通过。

⼆、营利性和⾮营利性民营医院税收政策
(⼀)⾮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
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计划⽣育⽅⾯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
的提供药品、医⽤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的业务(下同)。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如租赁收⼊、财产转让收⼊、培训收
⼊、对外投资收⼊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直
接⽤于改善医疗卫⽣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
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产⾃⽤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5)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

(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免征营业税;(2)对其⾃产⾃⽤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
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件第⼆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直接⽤于改善医疗卫⽣条件的,⾃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2、对营利性民营医院的药房分离为独⽴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废⽌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的条款失效。

(三)营利性民营医院和⾮营利性民营医院之间的纳税差异
1、增值税。

⾮营利性民营医院⾃产⾃⽤药品免征增值税;营利性民营医院销售药品,需缴纳增值税。

⾮营利性民营医院⾃产⾃⽤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民营医院⾃取得执业登记之⽇起 3年内对其⾃产⾃⽤制剂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医院或药品零售企业的制剂不免征增值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营利性医院药房分离为独⽴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民营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营医院医疗服务及其他收⼊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税务筹划探讨
(⼀)充分利⽤三年免税期政策
对于营利性民营医院所取得的收⼊,按规定应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持其发展,《通知》明确规定,该类机构取得的收⼊,如果是直接⽤于改善医疗卫⽣条件的,⾃取得执业登记之⽇起,在3年内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是对⾃产⾃⽤的制剂免收增值税,⼆是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和车船使⽤税。

事实上,这3年免税期限,也应成为营利性民营医院在创办之时,或在医疗服务之中所应思考、筹划的关键问题,筹划得当,就有可能以最少的投⼊达到尽可能多的改善医疗服务条件的⽬的。

(⼆)规范处⽅取药制度避免药品零售
不管是营利性或者是⾮营利性民营医院,如果将其药房分离为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因此,营利性民营医院,在设⽴便民药房时,⼀定要⼒避患者通过现⾦直接购药的现象发⽣,规范处⽅取药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就将介⼊其中征收相关税收,这也必将加⼤营利性民营医院药品发售的税收成本。

(三)合理安排各项⽬扣除⽐例
营利性民营医院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为了扩⼤影响⼒,不可避免要发⽣⼀些⼴告宣传及业务招待费⽤。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这些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是规定的扣除⽐例不同。

业务招待费最⾼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收⼊的千分之五;⼴告费⼀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了节税需要,营利性民营医院要合理地安排各个项⽬的扣除⽐例。

(四)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折旧年限不同会对企业储蓄造成影响。

这主要是通过延期纳税实现的。

折旧年限越短,节税越⾼。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产品更新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法。

营利性民营医院的医学设备属于⾼科技产品,医学设备价值较⾼,更新换代也⽐较快,因此,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管理者应更好地利⽤这个政策,为医院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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