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共和政体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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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0 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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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古罗马共和政体对西方民主制的影响作者:victory任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必然也会发生渐进式的发展。

政治现代化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带来的直接产物,良好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类利益的根本保证,民主则是迄今最好的政治制度。

在当今政治发展的进程中,研究西方民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古罗马的共和政体与现代西方民主制进行比较,以历史事实出发,从西方民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与事实中去研究和认识西方民主的发展,通过西方民主制度中的主权在民、代议制、分权、政党制度和法治理论等来论述西方政治文明的精华与进步意义及其自身的局限,以期达到为我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发展提供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避免走资本主义民主的泥沼。

关键词:民主;政治制度;政治文明;政治发展
一、民主是迄今为主最好的政治制度
经济学主要关心如何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利益,所以经济学的支点是价值的生产;政治学关心的是如何分配那些业已由经济活动生产出来的利益,所以,政治学的支点是价值的分配;伦理学则关心通过政治活动所分配的利益是否公正,所以,伦理学的支点是价值的评估。

通俗的讲,我们一般认为,政治学的研究目的是如何使人类过一种优良的集体生活,因此可以说政治学是关乎全体人类利益的一种学说,研究政治制度,认清什么是有利于全体人类利益的政治制度,什么是符合我国政治现代化、符合我国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政治体制便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什么是政治?什么是政治制度?如何判断什么是良好的政治制度呢?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从根本上阐明了政治活动的实质,认为政治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政府运用公共权力而进行的资
源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

马克思认为,所谓政治制度,就是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契约,或者是就是公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

国家的宪法就是最具权威性的契约,是一份公民和政府都必须遵守的政治合同。

而判定政治制度好坏的标准是:(1)国家的政治制度对社会利益的生产和增长是否起促进作用。

(2)除了有利于物质利益的增长外,对社会利益的分配是否公正。

到现在为止,人类经历了许许多多不同的政治制度,经过多少次写与火的洗礼,人类终于认识到,尽管民主制度有着重重的弊端,但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当代阶段,它被证明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是抑制独裁和暴政的最合适工具。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更是被马克思主义者奉为圭臬。

那么民主是什么?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指“统治”,合在一起构成“民主”,意指“人民的统治”。

公元前15世纪,古希腊人就开始用民主这一概念来描述一种特定的政治生活方式。

对于民主是“人民的统治”这一基本含义,虽经历几千年人民也没有什么异议,“主权在民”从来都被当做对民主的基本界定。

在这里笔者认为,民主是主权在民,是人民当家做主,是人民的统治。

民主是指保证主权在民的一系列平等、自由的政治制度,特别是与权力制衡、权力监督、官员选举、政治透明、公民权利、公民参政等相关的一系列制度与机制。

然而直到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后,“人民”才第一次从理论上包括全体平民。

民主的要素又是什么呢?政治学家发现,民主政治有许多普遍的要素。

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在哪一个国家或者在哪一个时代,只要是民主政治,它就至少必须具备以下这些要素,否则,它就不是一种民主制度:
(一)民主政治与普选制不能分离。

握有实际权力的各级政治领袖直接的或间接的是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每一位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或神治。

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性来源是国家的法律;法律是公民和政府的最高行为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民主政治是一种有限权力的政治,不允许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

国家权力得到人民的有效制约;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各司其职,相互制衡。

(四)民主政治是一种竞争式的参与政治。

每个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条件,国家鼓励而不是禁止公民的积极参与,包括竞争式的政治参与。

(五)民主政治是一种宽容的自由政治。

每个公民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都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言论权和自由选择权;当公民与政府之间,或公民与公民之间意见相左时,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的原则。

了解了在人类政治文明中的民主政治是实现人类根本利益的根本保障和民
主的一些必须具备的基本构成要素之后,我们开始探讨民主的发展历程,从古罗马的政治制度与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做一个比较,进而来浅析一下当代西方民主制的进步意义与其自身的局限性。

二、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古罗马发源于欧洲的意大利半岛,三面环海,通过布匿战争、马其顿战争、叙利亚战争,统一了意大利半岛,称霸地中海。

西方著名政治思想家波利比阿曾经思考了这样一个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

如今,我们也开始对这一命题进行分析解答。

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代(前753-前509年)、共和时代(前509-前27年)、帝国时代(前27-公元476年)三个时期。

罗马共和国的历史不仅是一部对外扩张史,也是一部平民与贵族不断进行斗争的历史。

对外扩张需要组建强大的军队,而承担军事义务的又主要是平民。

罗马共和时期,平民既无土地又无权利。

围绕土地和权力的问题,平民与贵族进行了长达二三百年的斗争,不断迫使贵族让步,罗马的共和体制亦不断得到改革、发展与完善。

(一)古罗马共和政体概述
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的政治体制逐渐完备。

罗马人把自己的国家称为共和国(respublica,意为公共事务),借以强调国家的群众性。

罗马共和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由元老院、民众大会和高级官吏组成。

1.元老院(senate)。

由氏族末期的长老会议演变而来,在实际上起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在共和国初期,元老的任命权利属于执政官,后来根据奥维尼乌斯法,这项权利转归检察官掌握。

奥维尼乌斯法规定:“检察官要宣誓把各种高级官吏中最优秀的人物选入元老院”,并由监察官每五年审查一次元老的名单,他有权从名单中
删除那些他认为不再适合担任元老的人,并有权把那些他认为适合担任元老的人补充进去。

另外,元老院实际上起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构的作用,总揽行政、立法、外交、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

没有元老院的支持,执政官也好,独裁者也罢,统统寸步难行。

最初,元老院由300名元老组成,后来增至600名,最后则增加至900名,以后又恢复至600名。

2.民众大会。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民众大会有三种形式:库利亚大会、深都里亚大会、特里布斯大会。

其中,深都里亚大会(centruria,意为百人团)是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机关。

罗马的一切高级官吏(执政官、监察官、行政长官、高级营造官等)都必须经深都里亚大会选举,它有权通过宣战和缔结合约的决议。

但深都里亚大会的权利受到元老院的极大限制,它所表决的提案都是经元老院事前通过的,它所选举的官员都是元老院提名的,而且深都里亚大会对元老院提出的提案和提名的人选,是无权讨论的,每次大会只能是机械地进行表决。

特里布斯大会(comitia tribus,意为部落大会)是罗马最民主的一种民众大会,它不分等级而且不要求财产资格,是罗马主要的立法机构。

公元前2世纪后开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3.高级官吏。

(1)执政官(又称“康梭”)。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最高行政官员和军队首脑,由深都里亚大会选出两人,他们权利平等、互相制约,任期一年。

他们有权向元老院和民众大会提出建议和提案,根据元老院和民众大会的决议发布命令和指示,对不服命令者给予处罚。

他们实际上是集军事、行政、司法、立法于一身的最高官吏。

(2)行政长官。

指国家的最高审判长之类的官吏,是司法方面的最高领导者。

他们有权任命法官和发布司法方面的指示,他们在司法方面的指示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监察官。

其职责是审查元老院名单;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每5年一次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重新排定公民等级次序;监督公民的道德行为,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

(4)平民保民官。

由特里布斯平民大会选举产生,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平民的利益不受贵族的侵犯。

他们有权否决除狄克推多之外的任何官吏的命令,甚至
可以否决元老院的决定,并且保民官的否决权是分别拥有的,无须协议一致,一人否决,即为有效。

除上述的几个重要官职设定外,另外还有营造官、财务官等职位设置。

(二)古罗马共和政体的政治思想
任何政治制度的形成,都具有承接历史的特点。

当罗马人以武力统治希腊世界时,希腊的民主文化也开始征服罗马人。

但是,古罗马的共和政体并不是对希腊人的摹仿,而是罗马人的独创,是罗马人在自己的政治实践中摸索发展起来的。

1.分权和制约平衡原则。

波利比阿认为罗马人的政治体制之所以优秀,是因为他们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混合政体”,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的因素相混合,使得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地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从而避免了自发的衰败倾向,保证了国家的强盛。

波利比阿指出:“如果人们只注意执政官的权利,那罗马国家就完全是君主制政体,如果人们只注意元老院的权力,它有完全是贵族政体,如果只主义民众的权利,它显然又是民主政体。

”罗马人的政治智慧在于,他们使这三种权力即相互牵制,又互相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了相互间的制约与均衡,不使任何一种力量过于强大。

这种国家权力体系各构成部分和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实际上是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国家政体机制,也是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特征。

后经过西塞罗的有力阐发,成为西方政治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8世纪被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为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学说,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宪法原则。

2.国家是人民的联合体。

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对罗马共和制度从理论上予以了总结。

他给国家下来一个著名的定义:“国家是人民的事业”。

他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

但人民不使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什么都不属于人民,人民却属于一个人”,因此,“那里根本不存在任何国家。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了看到西塞罗认为一个国家之所以称之为国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国家权利由人民掌握。

(2)依法统治。

他把国家理解为“人民的联合体”,认为每个国家要长期存在,“就一定要某些审议性机构来治理”,这种职能必定要授予某个人、或某个被挑选出来的公民,或者由一个全体公民的组织机构来承担。

这种最高权
力的观念也就是主权观念的雏形,同时这个概念反映了罗马共和国的特征。

另外他特别强调法律的作用,并有着平等的思想,他认为所有人都是有理性的,是平等的,“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因为“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

这表明他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强调人的自然平等,在罗马的政治制度中也得到体现。

3.罗马法学对政治思想的影响。

(1)“权利”概念的提出。

由于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是平民与贵族不断斗争的历史,出于军事斗争和巩固国家制度的需要,在此过程中,公民权利不断扩展,罗马的法律的功能也在实践过程中由维护社会秩序转向保障个人权利。

罗马法学家指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而所谓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在罗马法里就表述为“权利(Jus)”。

因此,在这里法律强调的不是公民对城邦政治生活的参与,更不是公民对城邦公共权力的掌控,而是国家对公民必须提供的保护和服务,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西方人又进一步将原来在私法领域中的“权利(Jus)”概念引申到公法领域,近代思想家从“权利”发展到“人权”概念,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发展,并对于以后西方政治思想中个人权利等观念的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影响。

(2)平等化思想。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时期是最有影响的思想流派。

其自然法则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在罗马的阶级社会中不可能真正的实现人人平等,但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后的确起到了对奴隶制度得批判。

自然法对个人的重视也使得个人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解放。

到罗马帝国末期,人人平等的权利在私法领域已接近与现实。

(3)权利思维方式的形成。

罗马法影响了西方各门学科的发展,对于政治学,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据人们得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利来推断——成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方法”。

这表明罗马法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利。

实际上是要求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有以权利
为基础的权利才是合法的。

这种思维方式成为西方政治学的特点之一,对后世统治者权利合法性的质询,是一种民主与宪政思想的理论来源之一。

最后,通过罗马的共和政治体制和罗马法的的精神,在平民与贵族的斗争过程中其平民的公民权利不断得到扩大,在贵族共和制的主体意识中民主制影响得到发展。

我们可以看到它已经基本上有了现代主权在民、宪政、法治的一些痕迹,虽然无法摆脱其历史局限性,但对现代西方的民主意识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三、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从资产阶级革命算起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在此过程中,西方资产阶级取代封建专制统治都是以把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某种形式的民主
制作为最终的政治目标。

虽然各国历史文化传统与当时的阶级力量对比的不同决定了各自民主制度之间的差异,但是,在这些差异的背后,这些多种多样的民主制度不仅具有相同的阶级统治本质,而且具有相同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论是对君主主权论的彻底否定和对议会主权论的批判改造,确立了人民的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地位。

体现为“将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得那种政府形式”,其思想来源于西方政治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权威是相对的,政府若违反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当初委予权利的目的,人民就有权推翻它,建立新的政府,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主权在民而非在君,对反封建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卢梭根据他的公意的整体性对人民主权论进行了很好的表达:(1)主权是至高无上的。

(2)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3)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4)主权是不能代表的。

他坚持了人民主权的绝对性、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提出政府是受人民委托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政府成员是人民公仆的观点是主权在民理论的最好解答。

同时,对于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监督和限制政府权力、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等思想是西方民主制度得最重要也是最鲜明的民主特征。

(二)代议制原则。

“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我们可以通俗的认为代议制是指现代国家普遍实行的,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它是人民参与国家最重要、
最通行和最现实的途径,是间接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是议会,所以资本主义代议制又称议会制。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型的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代议制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下述三个原则:(1)“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原则。

(2)“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

(3)“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

理论上代议制打破了传统的政治权利和职位的终身制和世袭制,为资产阶级在内部的权利更替过程中实行和平移交、使资产阶级的统治保持相对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实践上,代议制是民主共和制最好的政治形式。

“没有代议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

由于国家人口的增多和某些国家地域面积的广阔,再加上现代社会事务不断增加使得代议制愈发体现出其现实意义,对于人民参政议政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解决办法。

(三)分权制衡理论。

权利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利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

“权利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利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分权,是指国家权利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执掌。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分权制衡机制不仅指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制衡,还包括中央和地方之间、国会上院和下院之间、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内部之间的纵向权利制衡。

另外除国家的三种权利的制衡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如利益集团、媒体、政党等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利的制衡。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就狭义的三权之间分立来看,这三种权利的地位是不相同的。

基于宪政原则,西方历代政治思想家都将立法权置于最高的地位,对于立法权,洛克认为“不论属于一个人或较多的人,不论经常或定期存在,是每一个国家中的最高权利”。

另一方面,相对于古罗马共和政体下机械地分权与制衡理论来看,现代西方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更加理性与灵活,其政党制度也在其中起到了调节资产阶级内部矛盾,沟通各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政府与公民的作用。

(四)法治原则。

不可否认,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自然法思想,现代西方的法治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渐结合西方古老的法治思想而形成并发扬光大的。

其法治原则及其指导下的现代司法活动是西方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

在今天的西方政治法律理论中,关于法治原则的阐述都坚持这几个观点:第一,法律必须是普遍和公开的。

第二,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因该认识到,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或社会组织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

它作为特定社会人类的一种基本追求和向往,构成了工业化和民主化的秩序基础。

其最重要的含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限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既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也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

相对于罗马时代的法治思想和平等观念而言,现代的法治更加强调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具有现实的真实性。

(五)政党政治。

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又称政党政治,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政党进行社会政治活动的合法规则、程序和方式。

作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政党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基石、民主制度协调运作的工具,如前文所诉,资本主义政党政治也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调整机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

代表了资产阶级内部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并有缓和劳动人民和资产阶级之间矛盾的作用。

对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保障资产阶级民主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除上述几点西方民主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体现外,还形成了参与、监督、竞争等一系列比较完善的政治运行机制。

四、现代西方民主制的一些局限性
西方近现代的民主政治是从不同社会阶级、阶层、集团,围绕着社会重大经济政治问题进行的政治斗争中产生出来的。

尽管西方的民主理论早在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经过罗马时期西塞罗的共和制影响,历代思想家尤其是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已经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但仍不可避免的有其阶级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认为,国家是阶级的产物,那么,民主制作为依附于国家而产生的政治体制必然也会受阶级社会中阶级统治这一制度的影响。

在阶级社会中,所谓的“民主”,永远只是资本主义国家维护其阶级统治的好听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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