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法律与生活课程大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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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法律与生活课程大作业及答案XXX2019法律与生活课程大作业及答案
学号:XXX:***
课程名称:
课程大作业
完成时间:2019.1.
第4次任务
共4次任务
结合课程研究内容,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体会。
撰写思路:
(1)综合归纳单元所学内容,力求反映单元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
(2)分要点阐述个人研究收获,选1-2个知识点阐述个人对于制度的理解、制度可能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
(3)课程存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正确答案:
答案:
谈到法律,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
那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划定规矩,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划定规矩,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根蒂根基,以国家的强制力的包管实施为手腕。
法律需求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协调。
法律属于上层修建范畴,由经济根蒂根基决定,并为经济根蒂根基服务。
法律的目标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独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在古时候法律是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订,国家政权机关包管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呈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分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的其他解释: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遵照立法程序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订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划定规矩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定人民自在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订之。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
21世纪是一个法制社会,所以我们一定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当人类在这片大地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时,规则便伴随在人类的身边,不是为了禁锢限定人类的自由,而是为了匡正行为,弘扬正义。
当XXX撰写了《汉穆拉比法典》时,规则
被抬高了一个台阶,让人们不再是应该去遵守,而是必须去遵守规定,聪明的古罗马人深知只有踩上“法律”这一台阶,才能看见昌盛的罗马帝国的朝阳,也正因如此,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表向世人传达了法治精神。
新一代的我们回眸历史,深感法律发展的不易,社会变革的不易。
我们采撷古人的丰硕成果,创造出了自己的法律,今日,就让我们来看看我们身边的法律。
“没鬼的话,怕什么,有什么不能看的?”当父母一边拿着你的日记本,一边像这样说着的时候,你能怎么办呢?叹息地讲日记本乖乖上交还是继续反驳他们?乖乖上交便意味着心思,秘密将不再是你自己的。
反驳他们的话,你能反驳些什么呢?你可以试试法律这个武器,不要认为法律是被告和原告的事,法律也可以用在你我身边的小事,你可以说:“爸妈,这日记本里有我的隐私,我已经是一个大人了,我相信我能做它的主人,我相信我能干好。
”法律这一词是严肃的,容不下感情的。
在生活中,有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用到它可却不好意思开口说它,那就让它换个说法-------“履行义务”或者“或者成为义务的履行人”。
然而有些时候,履行法律需要你我掷地有声地说出。
正如轰动上海的胶州路大楼大火事件,正是用人单位违规使用无证焊工,才酿造了如此悲惨的结局,多少生灵在此刻吐痰,多少
家庭在此刻破碎,多少幸福在此刻消散。
正是这么个漠视法律的念头导致了如此下场。
身为大学生的我们从此次事件中获得教训:倘若我们忽视了法律,法律一定不会忽视我们。
让视线转移到我们熟悉的校园,法律实在在校园中也有很多脚印,这些脚印跟随在我们身边,只是有时我们并没有瞧见而已。
我就曾有一次忽视了它。
当时我在前排发簿子,第一排有两个男生推推XXX,一不小心将桌子掀翻,而更悲剧的是,我的脚正巧被砸中,当时那两个人连忙道歉,所以我才没有追究他们义务,反而是自己承担了医药费。
如今六五普法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我才意识到当时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泊和那种不好意义的想法让我自己成为事件义务的承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