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教材例题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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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教材例题注会
一、“PPP”要点
(一)关于PPP的定义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指财政资金(Public)与非财政资金(Private),在不表现为政府负债的前提下,基于项目经营收入或财政补贴(财政支付用于弥补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在不少于10年的合作期限内,共同完成政府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Partnership)。
以上五个要点,是所有PPP项目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关于社会资本的理解
第一个“P”,是指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在项目中既可以体现为股权,也可以体现为直接的财政补贴。
第二个“P”,是指非财政资金,具体项目中指为实施PPP项目非财政资金全资或控股设立的SPV项目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到PPP项目或模式中,要关注项目公司的性质,而不仅仅是股东的性质。
因为最终PPP模式搭建,不是股东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而是项目公司跟政府方建立合同关系,所以第二个P理解为项目公司会更准确。
在招投标的时候,需要从股东或社会资本的角度参与但项目的合规性,应该从项目公司角度看。
组建项目公司的非财政资金,包括两种类型:
A.民营/民间资本。
B.国有资本。
包括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公告脱帽的政府
平台公司”。
根据财政部113号文第二条,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能作为第二个P(即社会资本),但鉴于该条规定对政府的限制过多,所以在42号文中,对部分平台公司予以“松绑”,即公告脱帽(稍后详述)。
在整个SPV项目公司中,非财政资金的持股比例需超过51%。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要求的财政与非财政资金的股权比例,体现了避免项目公司负债并入本级财政的原则。
也就是说,可以把当地的财政理解为一个集团公司,如果SPV项目公司的控股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话,则项目公司的负债将成为本级政府的负债,这与政府推行PPP模式的原则或基础有冲突。
(三)关于政府方公司的股权分红
在政府平台公司出资入股的情况下,政府平台公司参与合作的性质可能会有两种:
一种是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则上不参与分红,因为相当于代财政出资。
但通常会约定:项目有收费机制且预期收费比较好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有超额利润。
也就是在一个区间里面达到一个超额利润的话,其可代表财政收取:
另一种是不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代表出资(这是比较含糊的处理),在这种出资性质下,该股权原则上可以参与分红。
整体来说,平台公司是否分红,取决于其与政府之间的约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