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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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统一
征收等方式储存和管理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或储备土地。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四)新增的建设用地;
(五)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储备土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储备登记。
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登记。
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登记。
(二)权属核实。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方案报批。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际调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签订合同。
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2.收购土地的位置、四邻界址、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3.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4.交付土地的方式及时间;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五)储备补偿。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时间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按下列方式确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3.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4.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补偿;
5.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六)交付土地。
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一经补偿完毕,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即纳入土地储备。
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宗地现状图及勘测定界技术资料;
(五)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实施储备。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开发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实施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并按宗地开发成本实行成本核算,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核准。
(二)土地利用。
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
依规进行临时性利用。
第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实施征地拆迁时,市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为其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房管部门为其颁发拆迁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发布一次,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是指为实行土地储备所需要的资金。
第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依据储备计划、市场状况和地块质量,合理确定土地储备总量和储备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储备成本,减少运营风险。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政府安排的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储备土地收益部分(不含土地出让金)的50%;
(三)银行贷款;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宗地核算,并接受市国土资源、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
(一)土地补偿费用;
(二)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费用;
(四)储备土地管理、出让前期准备等其他费用;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费、相关税费及借、贷款本息;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以宗地归集收支,计算盈亏,进行明细核算,并建立收支台账。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从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总地价中安排3%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划拔)所得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专用账户。
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在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划拔)所得收入入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定出让(划拔)宗地的成
本费用和收益,并按规定实行流转。
第二十三条由于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如绿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的成本支出以及城市规划不允许改建、新建的个人住宅用地造成的成本支出,由市财政从土地收益中核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收入、土地储备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储备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处理地上建(构)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
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工作,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土地储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张政发[2000]14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