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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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出租⼈或承租⼈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规
定
融资租赁是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起的⼀种现代化的交易⽅式。
尤其是对于购买⼤型设备⽽⼜资⾦短缺的公司,融资租赁为其提供了解决之道。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租⼈或承租⼈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出租⼈或承租⼈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三条 承租⼈未经出租⼈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股或者以其他⽅式处分的,出租⼈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出租⼈或者承租⼈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与出卖⼈订⽴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买卖合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的不能实现。
第七百五⼗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出卖⼈、租赁物系由承租⼈选择的,出租⼈有权请求承租⼈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般应当如何确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除当事⼈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的合理利润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融资租赁正是通过融物的形式,进⽽达到融资的⽬的,使企业的流动资⾦更多,也进⼀步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因此,融资租赁对于企业⽽⾔是帮助企业扩⼤⽣产的重要利器。
不过,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建议⼤家注意出租⼈的资格、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等内容,避免受到损失。
如果⼤家有关于融资租赁⽅⾯的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店铺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