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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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斯洛文尼亚
•【条约领域】税收
•【公布日期】1995.02.13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在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在本协定中,“总机构”一语,在斯洛文尼亚是指根据斯洛文尼亚法律在斯洛文尼亚建立的任何法人实体。
二、关于第八条,斯洛文尼亚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应在中国免征营业税;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来源于斯洛文尼亚的所得,应在斯洛文尼亚免征可能征收的类似中国营业税的税收。
本议定书于1995年2月1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斯洛文尼亚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仲藜伊万·塞尼查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