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伤保险制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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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日本工伤保险制度
目前介绍
日本作为亚洲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拥 有38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和1.2亿人口以及高 度发达的工业体系。目前,日本的就业人口为 6500万左右,由于具有出色的工伤管理系统,工 伤发生率非常低。2010年工伤死伤人数为 105718人(包括死亡及工伤导致休假4天以上者), 其中死亡人数1075人,从统计报表来看,这一 数字每年都在递减,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基金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 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见 表1)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日本劳灾保险费率(%)序列 企业 12.9 1 水力发电设施和水道等建设企业 8.7 2 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石灰石矿业除外) 6.9 3 采石业 5.9 4 林业 5.3 5 石灰石矿采掘业 5.2 6 海面渔业 4.0 7 海洋养殖业等 3.2 8 其它矿业 3.1 9 港湾装卸业等 3.0 10 铁道建设事业 . . . . 0.5 . 烟草、钟表、仓库、供水等行业 注:1. 序列按费率高低依次排列,最高12.9%,最低0.5%。 2. 表上1—10序列号,为费率最高的前十位。
基本概况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日本对劳灾保险的 定义是“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 族,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 构进行管理,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雇员人数不到5 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的 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还有 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可分为两类,一 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自动责任保险,可以 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承担民事责 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 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的补充性赔偿(指依据工 人事故赔偿规定之外的部分)。
认定条件
(1)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内从事业务时 受伤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 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 个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灾害时,因地震、台风的 天灾地变而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 伤。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 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 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 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原则上可认伤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发病的经过及病态与有害因素有关。
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企业参加工 伤保险是必须的、强制性的。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 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 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各行业都附加 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日本规定,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 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这样,最高 行业费率为最低的近25倍。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 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 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绝 对额。 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的是费率 浮动制度。大体的方法是: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 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比例划档,75%以下的降低费率, 在75%~85%之间的不变,在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 高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例如某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费率是 2.0%,那么它的浮动费率区间为1.2%~2.8%。对有期限事 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
对我国的启示
1、完备工伤体系。我国具体法律规范较少,应加强理论建 设,然后加强实践。 2、提高工伤覆盖面。日本除向工伤职工直接支付保险赔偿 外,还具有非常丰富的劳动福利事业,较好地全面地保 障了受伤职工在工伤后的生活。 3、重视工伤预防工作。我国由于国内环境复杂,目前发展 较为不足。日本除国家机关监督外,还设有民间监督。
(5)所谓通勤伤害(交通事故),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径(无 脱逸或中断)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发生的伤病、伤残、死亡 事故。 ①劳工的住宅和就业之间的交通往复行为,必须被认定为 是与业务有密切关联。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迟到或拥挤而 早出等,在时间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有提前或延后, 也可以认定与就业有关系。 ②所谓“住宅”是指劳工所居住的家庭场所,也是劳工为 了就业的根据地。因此,劳工在就业场所附近租屋,从那里 上下班时,所租房屋也是住宅。 ③所谓“合理的路径”,即往返于住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 路径,即一般所认为的合理路径。如果是为了上下班而日常 利用的路径,即使是复杂的路径,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径。 ④所谓“脱逸或中断往复路径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 因与就业和上下班没有关系的目的而脱离合理的路径。所谓 中断,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径上做出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但 下列行为不视为脱逸或中断:购置日用品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接受职业培训和能力开发一类的活动;行使选举权或类似的 政治活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或类似活动。
谢谢欣赏~
基金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 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 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 的工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 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实际上 还是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 况下,并不完全免除雇主责任。 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请求 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 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 院免费就医,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 要求补偿医疗费。
日本工伤保险制度
目前介绍
日本作为亚洲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拥 有38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和1.2亿人口以及高 度发达的工业体系。目前,日本的就业人口为 6500万左右,由于具有出色的工伤管理系统,工 伤发生率非常低。2010年工伤死伤人数为 105718人(包括死亡及工伤导致休假4天以上者), 其中死亡人数1075人,从统计报表来看,这一 数字每年都在递减,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基金征集
日本的工伤保险费(即劳灾保险费)全部由企业雇主缴纳,国库 在财政预算范围内可以进行补贴。雇员一般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险费率(见 表1)和企业工资总额进行核算。 日本劳灾保险费率(%)序列 企业 12.9 1 水力发电设施和水道等建设企业 8.7 2 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业(石灰石矿业除外) 6.9 3 采石业 5.9 4 林业 5.3 5 石灰石矿采掘业 5.2 6 海面渔业 4.0 7 海洋养殖业等 3.2 8 其它矿业 3.1 9 港湾装卸业等 3.0 10 铁道建设事业 . . . . 0.5 . 烟草、钟表、仓库、供水等行业 注:1. 序列按费率高低依次排列,最高12.9%,最低0.5%。 2. 表上1—10序列号,为费率最高的前十位。
基本概况
工伤保险在日本称“劳灾保险”。日本对劳灾保险的 定义是“为受到业务灾害或上下班灾害的劳工或其遗 族,发放必要的保险给付的制度。” 日本的工伤保险是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 构进行管理,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雇员人数不到5 人的农业、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进行自愿的 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还有 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工伤保险项目,可分为两类,一 是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自动责任保险,可以 使雇主免除受害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承担民事责 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 劳动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明确的补充性赔偿(指依据工 人事故赔偿规定之外的部分)。
认定条件
(1)在规定劳动时间内或加班时间内,在业务场地内从事业务时 受伤认定为工伤;但劳工在就业中因私事(私人行为)或因逃脱 业务的故意行为而受到灾害时,劳工故意引起灾害时,劳工因 个人私怨而受到第三者的暴行而受到灾害时,因地震、台风的 天灾地变而引起灾害时发生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2)因事业场所的设施、设备或管理状态等引起的灾害认定为工 伤。 (3)因公司需要而外出从事相关的业务,虽然是离开公司的管理 之下,但因为是根据劳动契约做事,所以不管做事的场所在何 处,只要不是行使私人行为,而是从事一般性业务,在没有能 否定其为业务灾害的情形下,一般都认定为工伤。 (4)如能满足下列3个条件,原则上可认伤害的有害因素中; ③发病的经过及病态与有害因素有关。
行业费率和费率浮动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以支定收,全国统筹。企业参加工 伤保险是必须的、强制性的。日本的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划分细 密,共分8大产业51个行业,最高行业费率为12.9%(如水电建 设),最低行业费率为0.5%(如供水等)。另外各行业都附加 0.1%通勤事故保险费率。日本规定,在雇主缴纳的职业伤害 保险费率中有0.1%日后要用于通勤事故的费用。这样,最高 行业费率为最低的近25倍。行业费率是依据各行业工伤事故状 况由厚生劳动省确定,并且根据情况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 在行业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确定缴费的方法有两种: 一是对“连续事业”(工厂、商店等)确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 分比缴费;二是对“有期限事业”(土建工程等)确定缴费的绝 对额。 为促使企业注意安全、减少工伤事故,日本实行的是费率 浮动制度。大体的方法是:根据企业前3年实际支取工伤保险 金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比例划档,75%以下的降低费率, 在75%~85%之间的不变,在85%以上的提高费率。降低和提 高费率的最大幅度为40%。例如某企业所在行业的标准费率是 2.0%,那么它的浮动费率区间为1.2%~2.8%。对有期限事 业,按30%的幅度调整其缴费绝对额。
对我国的启示
1、完备工伤体系。我国具体法律规范较少,应加强理论建 设,然后加强实践。 2、提高工伤覆盖面。日本除向工伤职工直接支付保险赔偿 外,还具有非常丰富的劳动福利事业,较好地全面地保 障了受伤职工在工伤后的生活。 3、重视工伤预防工作。我国由于国内环境复杂,目前发展 较为不足。日本除国家机关监督外,还设有民间监督。
(5)所谓通勤伤害(交通事故),是指工人上下班按合理路径(无 脱逸或中断)往返于住宅和工作地,发生的伤病、伤残、死亡 事故。 ①劳工的住宅和就业之间的交通往复行为,必须被认定为 是与业务有密切关联。在此情形下,为了避免迟到或拥挤而 早出等,在时间上,即使跟通常的上下班时间有提前或延后, 也可以认定与就业有关系。 ②所谓“住宅”是指劳工所居住的家庭场所,也是劳工为 了就业的根据地。因此,劳工在就业场所附近租屋,从那里 上下班时,所租房屋也是住宅。 ③所谓“合理的路径”,即往返于住宅与就业场所之间的 路径,即一般所认为的合理路径。如果是为了上下班而日常 利用的路径,即使是复杂的路径,都可以认定为合理路径。 ④所谓“脱逸或中断往复路径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途中, 因与就业和上下班没有关系的目的而脱离合理的路径。所谓 中断,是指在上下班的路径上做出与上下班无关的行为。但 下列行为不视为脱逸或中断:购置日用品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接受职业培训和能力开发一类的活动;行使选举权或类似的 政治活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或类似活动。
谢谢欣赏~
基金支付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费用一般 全部由基金支付,雇主不再承担费用;但因雇主故意行 为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工伤、雇主未缴保险费期间发生 的工伤,工伤保险管理机构一方面支付给员工保险金, 一方面向雇主征收同额或部分的“特别费用”,实际上 还是由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 况下,并不完全免除雇主责任。 受伤者既可以请求工伤补偿又可以提起诉讼,请求 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 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 院免费就医,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 要求补偿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