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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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气瓶生产、使用、运输等活动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液化或可溶解气体的容器,包括钢瓶、铝瓶、复合材料瓶等。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监察、分类管理、风险评估等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全面提升。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气瓶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六条气瓶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规程,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及工艺流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机制,做好产品信息记录和管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气瓶,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用合格的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养护和保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完善管理程序,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气瓶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对于出现气瓶损坏、泄漏等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气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资质,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瓶是一种用于贮存和输送高压或低温气体的特殊容器。

第三条国家对气瓶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气瓶质量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保养、报废等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瓶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气瓶行业组织开展气瓶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和评价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经济、能源等部门应当根据气瓶质量安全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气瓶生产、检验、使用、保养等设施设备。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命名第九条气瓶按照存储和输送气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压缩气瓶:指贮存和输送压缩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氮气瓶等;(二)液化气瓶:指贮存和输送液化气体的气瓶,如液化石油气瓶等;(三)低温气瓶:指贮存和输送低温气体的气瓶,如液氧瓶等;(四)复合材料气瓶:指由复合材料制成的气瓶。

第十条气瓶按照使用特点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固定式气瓶:指用于固定设备中的气瓶;(二)移动式气瓶:指用于移动设备或者人力携带的气瓶。

第十一条气瓶按照设计压力可分为以下类型:(一)高压气瓶:设计压力大于0.2MPa的气瓶;(二)低压气瓶: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2MPa的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应当在气瓶上标明其类型和设计压力等几条重要信息,以便识别和识别其适用范围。

第三章气瓶的设计和制造第十三条气瓶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一)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够保证气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可靠;(二)气瓶的制造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三)气瓶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其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气瓶的设计和制造所用材料的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稳定性和抗腐蚀性能必须符合气瓶设计和制造的要求;(二)材料的加工和连接技术必须满足气瓶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检验、销售、使用、运输和存储气瓶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气瓶质量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生产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二)材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三)制造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四)气瓶应进行必要的产品认证和测试,并附有相关证书;(五)气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确保产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条销售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的气瓶必须具有相应的产品认证和测试证书;(二)销售的气瓶必须符合制造标准要求,并有明确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三)销售的气瓶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志和标签,标明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四)销售的气瓶不能有任何损坏、裂纹或者其他缺陷。

第五条使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气瓶前必须查验气瓶的有效期限和品质;(二)使用气瓶前必须了解气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并按要求正确使用;(三)使用气瓶时应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四)使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运输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气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标准,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二)运输气瓶应放置在适当的运输工具中,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三)运输气瓶应避免与其他危险品混运,避免撞击和摩擦等造成气瓶损坏的行为;(四)运输气瓶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报警装置。

第七条存储气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储气瓶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通风等安全设施;(二)存储气瓶必须正确分类存放,避免不同气瓶混放;(三)存储气瓶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四)存储气瓶发现有任何损坏或者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并报告相关部门。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核定、销毁气瓶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瓶是指用于贮存、运输、使用可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并包括燃气瓶、抢救器瓶、氧气瓶、氮气瓶等各类气瓶。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气瓶生产、经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综合监管、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行风险分级、责任分级、监督分级。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强化风险防控、主动服务、监督执法相结合,推行预防为主、监管为辅的工作思路,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监督抽查。

第七条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气瓶质量安全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气瓶质量安全行为,不得干扰、阻碍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气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第十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和零部件。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工艺要求,进行严格的生产工艺控制和工艺检验,确保气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气瓶外观无明显缺陷、尺寸和容积符合要求,且能够承受装液压力。

第十三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气瓶的生产过程、质量检验数据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已经生产的气瓶进行出厂检验和检验报告的签发,并附加使用和维护指南。

第十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稳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预防和减少气瓶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回收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气瓶安全管理第四条气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气瓶的危险特性、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六条气瓶生产、充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充装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充装活动。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充装记录制度,记录气瓶的充装时间、充装量、充装压力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气瓶安全检查,确保气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条气瓶回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回收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回收活动。

第三章气瓶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发生气瓶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格,按照资格规定的范围从事气瓶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记录制度,记录气瓶的检验检测时间、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公布气瓶安全监察信息。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为加强对气瓶安全的监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气瓶在使用、制造、充装、检验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二章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三条气瓶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四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或爆炸等事故。

第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合理安排气瓶的存放位置,保证安全的撤离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制造。

第八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制造工艺进行优化,加强工艺改进,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合理处理,保护环境。

第四章充装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操作规程,配备充装专用设备和工具,确保充装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维护和检修充装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对充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静电进行防护,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定期对充装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管理第十七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气瓶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综合运用行政管理、经济手段、技术措施等手段,促进气瓶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和监督本地区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气瓶安全监察管理的秩序和正常运行,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分级管理第五条气瓶按照其用途和内容物分为工业气瓶、液化气瓶、压缩空气瓶等。

第六条工业气瓶分为高压气瓶和低压气瓶。

第七条液化气瓶分为钢瓶、铝瓶等。

第八条压缩空气瓶分为高压空气瓶和低压空气瓶。

第九条气瓶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分为居民用气瓶、工业用气瓶、冶金用气瓶、化工用气瓶、医用气瓶等。

第十条气瓶根据其容积的大小,分为小型气瓶、中型气瓶和大型气瓶。

第十一条气瓶的分级管理应根据气瓶的安全性能、使用环境、容积大小等因素,合理划定分级要求,对不同级别的气瓶实行不同的安全监察管理措施。

第三章气瓶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第十二条气瓶的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保证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气瓶的销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销售条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售,禁止销售伪劣产品和禁用气瓶。

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进行合理规划、设置和使用气瓶设施,严格按照使用规程使用气瓶,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气瓶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检验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模版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模版

气瓶管理安全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及气瓶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气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气瓶管理员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接受专门的培训,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五条气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保证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气瓶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气瓶按照其用途和容积等特点,分类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气体混合物气瓶等。

第七条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气瓶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压力、充装介质等。

第八条气瓶标识必须清晰、可靠,不得涂改、迁移或磨损。

标识应当与气瓶的容器相接触,不得遮挡或隐藏。

第九条气瓶标识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新,如有损坏或变质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三章气瓶的生产和检验第十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一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气瓶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由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决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检验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给相关单位。

第四章气瓶的储存和运输第十四条气瓶的储存应当选择安全、通风、干燥的场所,远离明火、高温和易燃物品。

第十五条气瓶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十六条气瓶的运输应当遵循国家相关的运输规定和安全标准,确保不会发生泄漏、爆炸等意外。

第十七条气瓶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关的驾驶证和操作证书。

第五章气瓶的使用和维护第十八条气瓶的使用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防护措施。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气瓶质量安全。

3.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气瓶制造、使用单位依法履责。

4.建立完善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普及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气瓶安全意识。

二、气瓶质量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机构1.国家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政策、规范、标准,协调各地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省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地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市级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级地方气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气瓶制造单位1.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2.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3.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控制,确保产品安全性能稳定。

四、气瓶使用单位1.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且按照许可证范围使用气瓶。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使用单位应进行定期的气瓶安全检测和维修,确保气瓶安全。

4.使用单位应做好气瓶使用记录,记录气瓶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五、气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1.气瓶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3.经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可以暂停其生产或使用权,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

六、气瓶质量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气瓶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对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于因气瓶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进行赔偿。

七、气瓶质量安全宣传教育1.加强气瓶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_修订(3篇)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_修订(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六条气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鉴定。

第七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资质,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气瓶制造质量。

第九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气瓶型号、规格、制造单位、生产日期、检验日期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充装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充装条件和资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确保气瓶充装安全。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充装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充装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确保气瓶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责任明确,监管有力。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应当根据气瓶的种类和用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气瓶安全监察的机关应当加强对气瓶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八条气瓶的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管理第九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力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气瓶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检测。

第十三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成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气瓶的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气瓶的存储管理第十五条气瓶的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气瓶的存储场所应当设置防火、防爆和防静电措施,确保气瓶的存储安全。

第十七条气瓶的存储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存储场所的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气瓶的存储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气瓶的存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气瓶的存储场所应当对气瓶进行分类管理和定期检测,确保气瓶的质量符合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确保气瓶在生产、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适用于一切生产、使用和运输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3.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有硬性约束性。

二、生产环节的监察管理1.气瓶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

2.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追溯性。

3.气瓶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4.气瓶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监察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抽查检验。

5.气瓶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

三、使用环节的监察管理1.气瓶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证书,并遵守使用规范和操作规程。

2.气瓶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气瓶台账,记录所有气瓶的编号、型号、容积、安全检验情况等信息。

4.气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5.气瓶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气瓶,防止外力损坏和泄漏。

四、运输环节的监察管理1.气瓶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运输工具,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气瓶运输单位应对运输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和紧急处理的能力。

3.气瓶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气瓶运输单位应制定严格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的定位、固定和包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5.气瓶运输单位应对气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1.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气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察执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

2.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监察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责任。

3.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机构应启动事故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样本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样本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增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依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合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气瓶。

本规程不合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气瓶,以及运送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规定,是对气瓶安全基本规定,气瓶设计、制造、充装、运送、储存、使用、检查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各关于部门和单位,必要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规定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实验研究并获得成果基本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持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范畴和规定期间内试用,同步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内容和规定》进行鉴定。

关于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承认规定,应符合劳动部关于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普通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不大于-10℃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不不大于或等于-10℃,且不大于或等于70℃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不不大于70℃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水压实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1.5倍。

第8条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普通为20℃),所盛装气体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不大于8MPa。

盛装毒性限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液化气体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选用应恰当提高。

燃气瓶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燃气瓶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燃气瓶安全监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瓶的安全监察,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燃气瓶,是指储存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钢制容器。

第三条燃气瓶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验和报废,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燃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瓶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燃气瓶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六条燃气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燃气瓶生产企业应对燃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燃气瓶生产企业应提供燃气瓶安全使用说明,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瓶。

第三章燃气瓶储存、运输企业管理第九条燃气瓶储存、运输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燃气瓶储存、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燃气瓶安全储存、运输。

第十一条燃气瓶储存、运输企业应对燃气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燃气瓶储存、运输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章燃气瓶使用企业管理第十三条燃气瓶使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瓶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燃气瓶使用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燃气瓶使用企业应定期对燃气瓶进行充装,确保燃气瓶充装安全。

第十六条燃气瓶使用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燃气瓶检验和报废第十七条燃气瓶检验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燃气瓶报废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报废的燃气瓶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九条燃气瓶检验和报废的费用由燃气瓶使用企业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质检处气瓶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质检处气瓶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质检处气瓶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质检处气瓶的管理工作,确保质检处内气瓶的安全使用和有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质检处所有使用和管理的气瓶。

三、气瓶的采购1. 购买新的气瓶前,必须先对市场上的供应商进行评估,选择有资质和信誉好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 在购买气瓶时,必须核实气瓶的质量标准和合格证明,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3. 各部门必须及时向质检处提供所需的气瓶信息,并协助质检处监督气瓶的采购过程。

四、气瓶的验收1. 质检处负责对进货的气瓶进行验收,对气瓶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关记录。

2. 验收合格的气瓶,质检处必须及时将其分发到各部门,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气瓶,质检处必须及时将其退还给供应商,并要求其进行处理或更换。

五、气瓶的存储1. 各部门负责将领取的气瓶按照规定放置在指定的存放区域,并保证存放区域的清洁、整齐和通风良好。

2. 气瓶存放区域必须设有明显的标识,标注气瓶的类别、型号和数量,并定期检查标识的清晰度。

3. 气瓶存放区域必须设有防火设施,严禁在存放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和吸烟行为。

4. 气瓶存放区域的门窗必须保持关闭状态,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存放区域。

六、气瓶的使用1. 使用气瓶前,必须对气瓶的标识、阀门和附件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和操作正常。

2. 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3. 使用气瓶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非法改装气瓶。

4.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质检处报告。

七、气瓶的检测和维修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使用。

2. 检测和维修必须由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记录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

3. 检测和维修过程中所用的工具、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检验和确认合格,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工地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篇)

工地气瓶安全监察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气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气瓶使用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施工工地使用的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氮气瓶、氩气瓶等。

第三条工地气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第四条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气瓶使用、储存、运输、检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责任,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第二章气瓶使用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气瓶,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六条气瓶使用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气瓶外观完好、压力表正常、安全阀灵敏、连接软管无破损,方可使用。

第七条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气瓶应放置在通风、干燥、远离火源、热源和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二)气瓶不得与氧气瓶、乙炔瓶等不同气体类型的气瓶混放;(三)气瓶不得倒置、碰撞、摔落;(四)气瓶的连接软管应定期检查,发现破损、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换;(五)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放尽余气,并将气瓶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气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章气瓶储存管理第九条气瓶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气瓶应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或储存架上,储存室应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二)储存室温度应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储存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四)储存室内的气瓶应分类存放,不得混放;(五)储存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第十条气瓶储存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气瓶应垂直放置,瓶口朝上;(二)气瓶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相互挤压;(三)储存室内的气瓶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制氧厂气瓶接受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制氧厂气瓶接受安全监察制度范本

制氧厂气瓶接受安全监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制氧厂气瓶的安全运输和使用,维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制氧厂内的所有气瓶,包括但不限于液氧、气氧和其他压缩氧气瓶。

第三条所有从制氧厂进出的气瓶都要接受安全监察,包括气瓶的外观、压力、标识等方面的检查。

第四条安全监察机构由制氧厂指定,可以是内部安全监察人员或者外部第三方监察机构。

第五条安全监察工作由制氧厂的负责人全程负责,安全监察结果应及时汇报给相关人员。

第二章气瓶存放和运输管理第六条制氧厂应制定气瓶存放和运输管理规定,保证气瓶的存放和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和泄漏。

第七条气瓶的存放应选择干燥、通风、阴凉的场所,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第八条气瓶的存放堆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超过规定的堆码高度。

第九条在气瓶存放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靠近气瓶。

第十条运输气瓶应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不得超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第三章气瓶制造和检验管理第十一条制氧厂应从有资质的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气瓶,不得购买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气瓶的制造、维修和检验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验和再充气检验。

第十四条定期检验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气瓶进行外观、内部结构和压力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五条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有签字和盖章的检验合格证明,证明气瓶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再充气检验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在气瓶上标注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章安全监察流程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应定期进行,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八条安全监察人员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气瓶的外观、压力、标签、证明文件等。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与制氧厂相关人员及时沟通。

第二十条如果发现气瓶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察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监察结果呈报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气瓶,安全监察人员应立即暂停使用,并及时通知制氧厂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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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
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 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
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
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
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 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

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 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5.4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c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

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f 气瓶运输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5.5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储存处严禁有明火和热源,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b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性质相互抵触的或有毒气瓶应分开放置,并在旁设置消防和防毒设施。

c 气瓶放置要整齐,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要头部朝同一方向。

5.6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b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

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e 严禁敲击、碰撞。

f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

h 气瓶严禁沾染油脂。

i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
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

l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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