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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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法院。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 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 权。 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 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一般实行独任制。集一审、 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 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 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 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 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 院行使。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 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 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主要职权: (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 (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 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 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4)解决俄联邦宪法; (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 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 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 (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 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 的其他职权。



(7)职权中止 中止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主要有两点: 其一,宪法法院同意将其逮捕或追究其刑事 责任; 其二,该法官本人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履行 职能。 宪法法院中止法官职权,必须以宪法法院决 定的方式办理手续。 被中止职权的法官,不得参加宪法法院的会 议,也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组织、社会团 体、官员和公民发送正式文件,或向这些机 构和个人索取其他任何文件与材料。 保留其工资待遇和相应的物质保障,在中止 其职权的理由消失后,由宪法院予以恢复。




三、法院体系 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 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 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 体系; 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 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 两者互为独立。


1、宪法法院 第一阶段: 1991年5月16日,联邦最高苏维埃通 过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 7月12日,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 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 同年12月29、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 次(非常)人代会选举产生13名联邦 宪法法院法官。 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监督机 构正式诞生。




陪审团第一案 1993在萨拉托夫。 两名被告人被指控在一次打牌游戏后杀死了 三名同伴。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都 要求获得陪审团的审判。被告人之一承认杀 死了三名被害人,但辩解说是出于自卫。 法官裁定检察官提交的许多对该被告人不利 的证据都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因此不能在 法庭上使用,并建议检察官提出降低指控罪 行幅度的申请。 经过两天的法庭审判,陪审团裁断两被告人 犯有因正当防卫过当而实施的杀人罪,并一 致建议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 结果,一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半的监禁刑, 另一被告人则被判处一年监禁。


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 (1)资格:年龄大于40岁,未满70 岁,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15 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并且要在法律界 享有良好的声誉。 (2)候选人来源:俄罗斯联邦议会 上下两院成员(议员)、联邦各主体 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 学家联合会、法律科研和教学机关, 都有权向总统提出预备性人选。




宪法法院内设两个分院。一个由10名 法官组成,另一个由9名法官组成。 每个法庭的具体构成以抽签方式确定, 任期均为3年。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既可由两庭联合 开庭,亦可由各庭单独开庭。 联合开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共和 国的宪法和联邦各主体的章程是否符 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对联邦宪法进行 解释;对指控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 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通过宪法法院公告;提出法律议案。




5、陪审团的权限和工作方式 陪审团的裁断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被告人事 实上是否犯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二是 被告人应否在法律上被判决有罪。 陪审团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结论后,可以根 据该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向负责量刑的法官 提出宽大处理的建议。 陪审团的裁断按照所谓“多数裁决”原则作 出,定罪裁断必须在至少七名以上陪审员同 意的情况下才能作出,主张定罪的陪审员人 数低于七人的,被告人将被作出无罪裁断。 陪审员在进行评议、表决时单独秘密进行, 法官不得参与或者在场。
陪审团制度



1、沿革 1864年以英国为模式,建立了陪 审团制度。 1917年“十月革命”废除陪审团 制度。 苏联时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93年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规定 实行新的陪审制度。




2、适用 限于较为重大的刑事案件,也就 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监 禁或者死刑的案件。 被告人享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即 在有陪审团参与的法庭和普通法 庭中任选其一。 3、构成 由12名俄罗斯公民组成,另有两 名候补陪审员。


宪法法院第一案 1991年12月,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 钦1991年8· 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 合宪法的问题,36位人民代表向宪法 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审议叶利钦总统 关于中止苏共和俄共活动并没收其财 产的三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叶利钦为防止共产党东山再起,授意 人民代表、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向宪 法法院提出了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 进而证明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符合宪 法的另一申诉,变被告为原告。





(6)限制 不得成为议员,不得担任或保留任何 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不得从事私人 经营活动、企业活动和其他有酬活动。 可以自由地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创 作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得妨碍宪法法 院法官的职责。 无权为任何人提供涉及权利或义务的 辩护,不得参加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 不得从事政治性的宣传和鼓动,不得 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 竞选活动。 当宪法法院法官利用媒体发表言论, 或当众发表讲话时,他们无权就宪法 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者已经受 理但未裁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见解。
俄罗斯司法制度




一、法律依据 1993年新宪法 1、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 组织形式。其中司法权作为一种 独立的国家权力被确定为国家的 根本宪法制度。 2、宪法明确规定俄罗斯的司法 权力只有法院来行使。 3、宪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权,并 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 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 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 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 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 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 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1992年5月6日,宪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 案,26日正式开庭。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之后,宪法法院决定将两 个申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经过40多天的休庭准备,宪法法院重新开庭 共举行了52次听证会,传唤了46位证人, 听取了16位专家发言,最后在2 名法官持有 异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 的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 叶利钦总统有权下令禁止苏共和俄共的财产; 代表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 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


四、法官的选任及待遇 1、条件 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 5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的俄罗斯公民, 经过考试后可以担任法官。 法官不得兼职。 法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各级法官 任职资格不一样,审级越高要求越严。






2、任命程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 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总统提 名。 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 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总 统任命; 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 委员会根据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 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 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总 统任命。 在联邦主体内,主体宪法法院院长及 法官根据各主体相关法律任命;治安 法官由其司法辖区居民选举产生。


(8)免职 主要条件: 该法官的任命违背了法定程序; 该法官本人申请辞职; 该法官丧失了国籍; 该法官被法院判为有罪; 其行为有损于法官的荣誉和尊严; 宪法法院发出警告后仍继续兼任与法官职务 不相容的职务,或从事法官不得从事的活动; 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两次缺席宪法法院会 议或拒绝投票; 失踪或死亡; 由于健康状况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次 超过10个月。





(1)治安法官:实行独任制审理 (2)区法院: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 设置的基层法院,治安法院的上诉法 院。 (3)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 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地方治安 法官两种,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 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 (4)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法院中的最高 审判机关。下设3个审判庭:民事审 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



4、陪审员的遴选 在案件开庭审判之前临时随机遴选产 生; 担任陪审员是俄罗斯公民的一项不容 推脱的法律义务; 必须是25到70岁之间的俄罗斯公民; 排除条件:曾经或者正在被追究刑事 责任的人;在生理、精神上不适宜担 任陪审员的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士, 如教师、神职人员、特定政府官员、 法律职业者等。
Hale Waihona Puke 程序: 宪法法院作出正式决定,呈报总统和 议会上院,作为宪法法院职务空缺的 证明。 因违反任命程序、或从事有辱法官尊 严和名誉的活动而停止宪法法院法官 职权,则须由议会上院依据宪法法院 的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宪法法院的建议则须有2/3以上的法 官表示赞成,方为通过。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 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 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 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俄罗斯审理民 事、刑事和行政 案件,实行三审 终审。


(3)程序: 由联邦议会上院即联邦委员会依据联 邦总统的推荐任命产生的。 俄联邦总统将他所确定的宪法法院法 官候选人名单提交到联邦委员会,联 邦委员会必须对总统提出的候选人进 行逐一审议,并要就每一位候选人进 行秘密表决。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的 候选人即为当选。 (4)法官的任期:不得超出12年, 同一人不得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宪法 法院法官。




二、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开始于1993年宪法。 1、法院及司法制度只能由宪法和宪 法性法律来规定。 2、联邦法院法官全部由总统任命。 3、建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法院 财政预算的制度。 4、法官审判独立。不区分行政级别, 上级大法官不能干预下级法官的审理。 5、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制。



(5)地位和保障 宪法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撤换,其人 身不受侵犯; 所有法官的权利一律平等,任何机关 不得干预宪法法官的诉讼活动,不得 因法官在宪法法院开会时所作的发言 以及宪法法院所作的决定而追究其责 任,包括法官任职期满之后; 宪法法院法官还享有联邦法律专门为 他们规定的各种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 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 1994年6月24日, 俄罗斯联邦新议会 的下院—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罗斯 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7月12日, 联邦议会的上院—联邦委 员会批准了该法。 7月21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 此法。 随后不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即 开始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新 的联邦宪法法院。




6、陪审员补贴 陪审员在其参与的整个审判活动期间,将获 得相当于本法院的一名法官同时间应得工资 的二分之一数量的经济补偿。 陪审员获得补偿的时间可以延伸到法院一开 始将其召集来接受法庭审查的时间。 陪审员如果能够证明法院给予的经济补偿要 少于他们在其同时间的本职工作中所获得的 报酬,法院将根据后一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期间所花费的食宿费 用以及他们来往法院所需要的交通费用等都 要按照职业法官所享有的待遇加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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