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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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筹备程序
概念: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治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情形进行决议的组织,代表和保护物业治理区域内全部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大会通过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治理公司治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筹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那么》
第八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份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以下筹备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治理区域证明;
(二)衡宇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计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利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效劳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谐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所拥有的专有部份面积;(二)确信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刻、地址、形式和内容;(三)起草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
(四)依法确信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那么;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确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行法;
(七)完成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回答。

第十三条依法记录取得或依照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份所有权的人(衡宇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衡宇生意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份,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记录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份面积和业主人数确信。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

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依照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普遍性等因素,确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份符合条件的,能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依照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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