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清理的风险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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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的风险防范对策!
立的,因此,清理债权债务的基本思路,就是要按照不良债务的可能产生、到债务形成、到债务监管直至通过法律手段清理完毕全过程制定对策。
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债务清理的风险防范对策!
债权债务清理的防范对策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
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债权债务清理的风险防范
1、关于债的保全问题
(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2、关于非诉讼法律程序问题。
(1)关于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
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
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2)关于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申请支付令应当是债权人可以选择的清理债权债务快捷通道。
如果因债务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中止执行,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关于企业法人主体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
——有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第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
——由合并后的企业单独承继或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继。
第二、企业法人解散。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
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
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
但时效为3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第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依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除非已被注销),只是不再享有经营权,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当然诉讼时效仍然为3年。
4、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问题。
第一、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或者说应当从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年。
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应当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和判决。
第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防止债务人逃债。
如果甲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吊销该企业执照,有没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待甲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及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中间的时间差,应当不计算在内。
如果,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三、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
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以上就是债权债务清理的风险防范对策!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