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公路汽车客运快件运输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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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公路汽车客运快件运输收费标准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7.24
•【字号】大价函字[2002]59号
•【施行日期】2002.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公路汽车客运快件运输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函字[2002]59号)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路汽车客运快件运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了提高客运车辆的利用率,满足社会需求,利用客运车辆方便、快捷的优势,开展货物快件运输业务,根据辽宁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有关规定,在用户自愿的原则下,经研究同意,批复如下:
一、运费
非旅客同行货物,每100千克千米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二、综合服务费
综合服务费包括标签单据费、理货、搬运、通讯信息费等费用,每件行包快件收取综合服务费10元。
三、其它费用
1、包装费:2.00元/件(不含工本费)
2、中转服务费:4.00 元/件
3、取送货费:按3千米8.00元起价,每超过一千米加价1.80元(不足一千米的按一千米计算)。
四、车站必须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宜。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试行一年。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