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能太阳能和煤电矿山企业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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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能太阳能和煤电矿山企业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2.05.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能太阳能和煤电矿山企业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近几年我市的气候极端异常,雷电、大风、冰雹、暴雨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雷电灾害呈现出发生频率高、强度大、破坏性强等特点,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有效减少和防御我市雷电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字〔2010〕44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字〔201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加强对风能、
太阳能和煤电矿山企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查处违反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防雷减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强化措施,严格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点加强对风能、太阳能和煤电矿山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一是认真执行雷击风险评估规定。

在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发改、气象等部门要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依法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雷电灾害的发生。

二是依法执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未经气象部门设计审核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气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是严格落实年度定期检测制度。

经验收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有关单位(企业)必须主动向气象部门申请防雷装置年度定期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四是严格落实气象探测资料汇交规定。

各企业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定期向气象主管机构汇交并接受审查。

各地气象局要做好资料存档和应用工作。

三、严肃法纪,严格执法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大对风能、太阳能和煤电矿山企业的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对拒绝进行防雷安全监测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据情节予以责令整改或停产整顿,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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