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认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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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辐射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认识与实践
郭玮珍,杨宇华
【摘要】[摘要]阐述了实践项目的剂量约束值作为辐射防护与安全实践中的最优化认识、理解与应用,强调其在实践项目防护中的重要性。

实践项目防护的实际应和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理解相一致。

证明剂量结束值是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的具体体现。

表明剂量约束值可直接作为防护设计和防护检测的依据。

【期刊名称】医疗卫生装备
【年(卷),期】2011(032)004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辐射防护;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实践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把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限制到被认可的可接受的水平。

在国家标准[1]辐射防护要求中规定了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和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等基本防护原则。

辐射防护是一个整体的要求,实践的正当性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前提,剂量限制则是最优化过程的约束条件[2]。

1 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认识
在辐射防护实践中,国家标准[1]规定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剂量限值只表示不可接受的剂量的下限,它不能直接作为防护设计和工作安排的依据,而依据应是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即“对于来自一项实践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
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的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的原则确定的剂量约束限值。

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防护设计时,首先应按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确定的项目剂量约束限值为依据。

对源辐射的照射剂量在不超过国家标准的剂量限值基础上预先设定,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在比较容易做到的防护条件下对可能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作为实践项目辐射防护剂量限值的约束。

特别是屏蔽防护,对屏蔽采取有效质量与厚度等措施,使辐射照射经屏蔽层后不仅要降低其剂量水平,而要把辐射水平降到一个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也就是国家标准[1]中提出的剂量约束值。

由于辐射屏蔽设计具有高度的政策性,考虑到屏蔽防护包括社会、经济因素、人员的心理因素等等的所有代价与利益,对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不等的源的实践项目来说,对职业性照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可能有不同的设计值作为剂量约束值,一般以不高于剂量限值的一个分数(1/4~1/10),即职业照射工作人员2~5 mSv/a,公众成员0.1~0.3 mSv/a,作为实践项目的剂量约束值。

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一年中职业照射工作量并非是均衡的,也可以保守地常以最大工作周剂量乘以50周作为年剂量。

所以亦可用周剂量的剂量约束值作为项目防护设计的依据,即:职业照射工作人员不高于100 μSv/w,公众成员不高于6 μSv/w。

这一剂量约束值不包括工作人员涉及源安装、运输、退役等环节的照射。

辐射防护实践中,源的辐射环境的屏蔽防护是最重要的。

从国家标准GB18871—2002对辐射防护要求而言,应该是屏蔽效果与使用价值的最佳结合,即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因为辐射防护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屏蔽防护并
不是将射线全部吸收,而是对某种屏蔽材料找到一个合适的厚度,使射线穿过该厚度的屏蔽物质后剂量不大于事先拟定的某一剂量控制参考值,这就是我们屏蔽防护设计中提出的剂量约束值。

因为对X或γ射线的屏蔽防护,从理论角度讲,不管穿过多厚的屏蔽层其剂量永远不会为零[5]。

这也正是考虑了社会、经济与人员的心理等各种因素后,按最优化的原则提出剂量约束值的依据。

所以,对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不能理解为把屏蔽防护后的射线的剂量降到越低越好,乃至最好为零。

而应理解“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1],也就是说,低于该源实践辐射屏蔽防护设计中,经过论证、确认,符合国家标准的剂量约束值要求,应该说,是能保证工作人员与公众所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也就是说,已按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原则对工作人员与公众进行了符合国家防护标准的防护。

如果片面追求所谓的防护效果,将会出现“保守数值的无法控制的积累,必将导致偏离最优化原则”[2],不仅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还可能对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实属得不偿失。

2 在防护实践中对最优化的应用
以笔者常规工作中的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机(含CT机)和放射治疗装置的防护为例的机房屏蔽防护设计中,绝大多数设计者应使用者的要求,力求将机房的四周墙体、天棚与地板、防护门或观察窗的屏蔽通过尽可能的加大屏蔽厚度提高铅当量,试图将经过屏蔽层的射线全部屏蔽掉,表现为剂量率(或空气比释动能率)尽可能低或最好为零;在竣工验收监测时,要求监测者把监测仪器贴近墙体、天棚或地板,贴近防护门或观察窗面,特别要求贴近门缝、窗缝处
监测,如监测仪器上只要有微小的读数都认为有射线泄露,认为是不符合最优化的结果,乃至认为既然有读数,就会产生剂量,就有可能产生随机效应……。

在现实中,面对X射线影像诊断机每天不大的工作负荷,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仍存在极度不安全、害怕辐射的恐惧心理,不仅上班时穿戴好所有个人防护用具,乃至在观察窗前操作时也要蹲下半个身子进行操作,表明他们并不理解医用X射线诊断机未通电加高压是不会产生X射线的,即使加高压有X射线产生后,工作人员在经屏蔽的墙、门或观察窗后已经过有效的屏蔽。

而“医用X射线诊断各种操作位置辐射防护水平监测,可作为评价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提供一部分依据,但具体评价应结合每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负荷进行”[3]或监测点应在“距机房外表面0.3 m处”[4]。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工作人员自身缺乏应有的放射防护基本知识,对随机效应缺乏正确的认识与理解,另一方面表现在有关负责现场检测的工作人员(往往是国家职能部门或监测服务机构)对国家标准GB18871—2002辐射防护要求的基本原则,特别是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原则缺乏正确的认识,更涉及对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不完整理解不无关系。

笔者认为:现行的国家卫生标准与职业卫生标准,是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按与世界接轨的国家标准GB18871—2002要求,特别是辐射防护要求制订的,当然包含有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在其中。

最优化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受照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但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的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

应该理解为,在制订国家标准GB18871—2002的剂量限值时,该剂量限值已经考虑了最优
化的条件与可能,在防护实践时,更提出了剂量约束。

具体来说,尽管国家标准GB18871—2002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的有效剂量年剂量限值不超过20 mSv,公众成员不应超过1 mSv,但在实践实施时提出的剂量约束仅为剂量限值的1/4。

即工作人员的剂量约束年剂量不超过5 mSv,公众成员不超过0.25 mSv。

在实践中,工作人员与典型的公众成员每年的工作量、工作负荷、居留因子、所在位置都在变动中,即使用最典型保守的估算(每天工作8 h,每周工作5 d,每年工作50周计)每年工作2 000 h,工作负荷应以接触射线的实际时间为基础计算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远小于每年2 000 h,即使保守地按每年工作时间为2 000 h,以机房外30 cm距离[3-4,6]为工作位置实测剂量率估算的剂量,若此剂量小于或明显小于剂量约束值,应该理解为已充分体现了“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那就不用再以“最优化”而强调剂量的再降低,更没有必要把贴紧门缝、窗缝的测量结果用来估算所获剂量,既不是国家标准所要求的,也没有现实性。

辐射防护是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

辐射防护的实践中要准确使用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来做好辐射防护工作,必须对辐射防护的目的、辐射防护的特点、剂量限值与剂量约束值和辐射生物效应有完整、科学的理解为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S].
[2]李德学,潘自强.辐射防护手册.第三分册:辐射安全[M].南宁:原子能出版社,1990:1-3.
[3]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S].
[4]GBZ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S].
[5]张丹枫,赵兰才.辐射防护技术与管理第一卷[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3.
[6]GBZ/T201.1—2006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一部分:一般原则[S].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TH752;TH771.5
(收稿:2010-08-28 修回:201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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