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投资[200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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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
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投资[2005]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市控股集团公司,有关企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以下简称1537号文),现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施行,对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各有关单位务必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进一步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确认手续完善、国家政策执行得当。

二、规范技改项目备案工作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市)出具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如项目有引进设备,备案证“总投资”一栏中除注明投资金额外,必须注明用汇额度;“建设规模(或生产能力)”一栏中,必须注明
进口设备名称、台(套)数量,国产设备的台(套)数量,新增建筑面积,新增生产能力等。

三、强化免税确认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管理工作,按照1537号文的规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我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初审后,转报市经委办理。

按规定,没有建设项目、单纯引进设备的,非项目业主进口设备的(政府代建制项目除外),不属优惠政策范围,不予出具确认书。

同时,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办理确认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转报的请示文件1份。

文件中应说明项目进口设备所适用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条目,但不得随意放大政策内涵或错误引用条目。

2.企业向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的申请1份。

3.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备案证)复印件2份。

4.备案报告书和备案表各1份。

5.标准格式的进口设备清单4份(加盖企业公章)。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协助作好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确认书的基本程序、要求及办理时限等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和《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要加强国家政策的学习贯彻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申请资料,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用好国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技术进步步伐。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
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略)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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