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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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
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5
•【字号】南府办[2006]170号
•【施行日期】200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6]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社会引资者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对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对社会引资者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南宁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南宁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

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第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房地产项目不予奖励。

(二)分级奖励原则。

社会引资者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

即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市财政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引进项目税收归属县、城区、开发区财政的,由各有关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引进我市政府鼓励重点招商项目的,投入县、城区、开发区的项目,除县、区、开发区奖励外,市政府还给予社会引资者适当奖励。

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社会引资者的认定
(一)社会引资者是经投资者确认的,介绍投资者与我市建立具体联系并最终促成了投资的直接介绍人。

社会引资者可以是个人或单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来源
政府奖励资金,属于市本级的,市财政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各县、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执行所制定的有关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政策,应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六条奖励标准(市本级)
(一)引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5‰实行奖励。

(二)引进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3‰实行奖励。

(三)引进基础设施项目的,引进境外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按形成固定资产的1‰实行奖励。

(四)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外方实际增资扩股为基数计算奖金,并奖给该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

原有内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不再予以奖励。

(五)已从投资方或合作方企业获取奖励或佣金的,不再领取政府奖励。

(六)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重、特大第一、二产业项目,由市招商促进局报告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市政府可追加2-10万元的奖励。

(七)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南宁的市外资金(含境外资金和市外境内资金),不再予以奖励。

(八)社会引资者引进同一个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以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

奖励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社会引资者登记。

社会引资者应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各方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社会引资者登记确认手续。

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城区、开发区项目的,到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第九条奖金申领。

(一)属于市级奖励范围的,引进境外(国外、港、澳、台)资金的社会引资
者在外资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资额50%以上(含50%),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的委托证明、社会引资者身份证明、社会引资者引资情况和过程的文字说明及相关资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填写《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也可在外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社会引资者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二)属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奖励范围的,社会引资者到相关县、城区、开发区招商促进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第十条奖金审核。

成立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招商促进局、财政局、统计局、发改委、经委、建委、商务局、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

在市招商促进局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申请初步审核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每季度提请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奖金领取。

属于市级财政奖励范围的,在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社会引资者到市招商促进局办理奖金领取;属于县、区、开发区财政奖励的,社会引资者依据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到指定的单位(部门)办理奖金领取。

第十二条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金,不论人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

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社会引资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引荐者所得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引资者和相关
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城区、开发区的引资奖励程序、标准由各县、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进行奖励。

各县、城区、开发区每半年向市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兑现社会引资者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登记表(略)
2.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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