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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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8
•【字号】滨政发[2006]106号
•【施行日期】2006.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6〕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滨州市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和百岁老人发放长寿补贴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全市高龄特困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确保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全国老龄办等21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和省、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龄特困老年人是指接受政府“低保”后,因丧失劳动能力、疾病
或其它原因仍生活困难的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百岁老人是指按照户籍资料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经老龄部门确认生存的老年人。
第三条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工作,依照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由各级老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老龄部门要求,对当地高龄特困老人和百岁老人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动员、鼓励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高龄特困老人进行捐助,建立多元化救助体系,增强保障实力。
第五条由市老龄办、慈善总会把救助名额分配到各县(区)。
(一)特困救助对象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核,乡(镇、办)签署意见,报县(区)老龄办、慈善总会审查,市老龄办、慈善总会备案。
(二)百岁老人长寿补助由本人或家属申请,市、县(区)老龄办及所属地方户籍部门审核。
第六条高龄特困老年人救助的标准依据我市实际,每人每年500元,市级每年救助200名,各县(区)救助名额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市级救助资金由市民政局筹集,市慈善总会给予支持。
第七条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每月150元,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
第八条救助金和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由老龄部门以货币形式发放。
第九条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及享受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的名单由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县(区)、乡老龄部门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市、县(区)、乡(镇、办)老龄部门逐级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严格管理、定期核实。
第十二条救助金和长寿补贴金使用情况,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不予批准救助的,对不符合条件而批准救助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特困老人救助和长寿补贴款项的;
(三)虚报、瞒报救助对象情况,冒领有关款项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