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展望——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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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传 统 和 实 际 。 ” ②
第 三 , 谐 社 会 必 然 是 一 个 充 满 活 力 、 求 效 率 和 讲
序 资 源 , 实 现 了其 权 利 , 提 高 了 司 法 效 率 。 既 又
二 、 前 诉 讼 调 解 存 在 的 不 足 及 其 成 因 当
诉 讼 调 解 在 发 挥 其 解 决 社 会 纠 纷 、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的 同 时 , 由 于 制 度 设 计 和 实 践 运 作
一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1 12 10 — 0 2 0 文 1 7 - 0 (01 ). 0 3 - 3 5
的社 会 。诉 讼 调 解 以 其 低 成 本 、 效 率 的 优 势 , 更 高 能 快 捷 地 解 决 社 会 纷 争 。相 对 于 判 决 所 耗 费 的 巨 大 程
度 还 存 在 “ 制 调 解 ” “ 结 事 未 了” 一 些 问题 , 响 了其 效 力 的 发 挥 , 对 诉 讼 调 解 有 正 确 的认 识 , 在 程 强 、案 等 影 应 并
序 设 计 和 激 励 机 制 等 方 面加 以 完 善 。
【 键 词 】 讼 调 解 ; 谐 社 会 ; 纷 解 决 关 诉 和 纠 【 图分类 号 】 74 中 DE 1
、
诉 讼 调 解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重 要 手 段
我 们所 要构 建 的和谐 社会是 一个 “ 主法 治 、 民 公 平 正 义 、 信 友 爱 、 满 活 力 、 定 有 序 、 与 自然 和 诚 充 安 人
谐 相 处 ” 社 会 。 个 和 谐 的 社 会 必 定 是 一 个 民 主 与 的 一 法 治 的 社 会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并 不 是 没 有 矛 盾 的 “ 社 会 ,而 是 社 会 矛 盾 不 断 依 法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的 动 态
程 度 是 为 了规 避 判 决 后 的 执 行 风 险 。 而 现 实 中 , 然 调 解 协议 的履 行情 况堪 忧 , 动履 行率 呈下 降趋 势 。 自 调
解 协议 一旦 得不 到执行 , 仅增 加 当事人 的讼 累 , 不 而
和 为 贵 ” 厌 恶 纷 争 的 理 念 相 契 合 。 中 国 的法 治 之 路 、 “ 必 须 注 重 利 用 中 国 的 本 土 资 源 ,注 重 中 国法 律 文 化
( 州 市 下城 区人 民 法 院 , 江 杭 州 30 0 ) 杭 浙 1 0 4
【 摘
要 】 讼 调 解 制 度 作 为 一 种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于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底 解 决 纠 纷 具 有 裁 判 所 无 法 替 代 的 作 诉 对 彻
用 在 当 前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进 程 中 , 讼 调 解 以 其 便 捷 、 效 等 优 势 , 有 无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现 行 诉 讼 调 解 制 诉 高 具
面 :
第 一 , 谐 社 会 必 然 是 一 个 维 护 公 平 、 现 正 义 和 实
从 程 序 来 看 ,强 制 调 解 ” 定 程 度 上 存 在 。 制 “ 一 强 调 解 , 在 诉 讼 调 解 的 过 程 中 , 官 违 背 自愿 原 则 , 即 法 强 迫 当 事 人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实 践 中 的 常 见 表 现 形 式 就是 “ 劝 压调 、 拖 压调 、 判压 调 、 诱 促 调” 以 以 以 以 ④。 从实 体来看 , 解存 在 “ 稀泥 ” 象 , 法官在 调 和 现 即 诉 讼 调 解 中 , 了 达 到 调 解 结 案 的 目的 , 往 淡 化 、 为 往
第 二 . 谐社 会必 然是 一个 团结 和 睦 、 定 有序 和 安 的 社 会 。 讼 调 解 以其 灵 活 便 利 的 优 势 , 当 事 人 的 诉 将
纠 纷 放 在 一 个 动 态 的 工 作 生 活 环 境 下 而 非 孤 立 地 思 考 ; 且 司 法调 解有 着 悠久 的历 史 , 中国人 民“ 并 与 以
稳 定 的 社 会 。 讼 调 解 制 度 , 为 一 种 被 实 践 证 明 ”诉 作 行 之 有 效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其 简 便 、 速 、 济 的 以 迅 经
特 点 以 及 在 解 决 纠 纷 上 的 实 用 性 一 再 得 到 广 泛 的 认
可 。
等 方 面 的原 因 , 存 在 一些 不 足 , 不加 以解 决 , 也 如 必 将 影 响 其 在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中 的 作 用 。结 合 当 前 的 实 践 .诉 讼 调 解 制 度 的 不 足 最 集 中 体 现 在 以 下 三 个 方
的社 会 。 诉 讼 调 解 以其 开 放 的 形 式 、 活 的 手 段 , 灵 能 便捷 地 体现 司法 的公平 、 正的职 能作 用 , 到定 纷 公 达 止 争 的 目 的 。特 别 是 在 法 律 缺 乏 明 确 规 定 和 待 证 事
实 依 现 有 证 据 难 以 确 定 的 情 形 下 , 具 有 衡 平 功 能 的
调 解 以其灵 活性 往往 能巧 妙地解 决判 决所 无法 解决
的问题 。
混 淆 乃 至 抹 杀 当 事 人 的实 体 争 端 ,导 致 一 方 实 体 权
利严 重受 损 。 从 结 果 来 看 , 解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存 在 “ 结 事 未 调 案 了 ” 法 院 之 所 以重 视 调 解 , 事 人 之 所 以让 步 , 大 。 当 很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c t n l l g l e of e s o r a h i o Vo a i a l e o Poi fi r o Co e f c c
诉 讼调麓制度 的反 恩 与展 望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
邱 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