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张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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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张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5
【案件字号】(2020)辽11民终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费旭孙继晨温宇
【审理法官】费旭孙继晨温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张亮
【当事人】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张亮
【当事人-个人】张亮
【当事人-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赵文峰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赵文峰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亚民赵文峰
【代理律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
【被告】张亮
【本院观点】关于一审2019年6月20日凌晨,张某、高凤英在行至南河沿引水总干小房闸工作桥上时,从桥上坠落水中,导致张某、高凤英溺水死亡事实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2019年6月20日凌晨,张某、高凤英在行至南河沿引水总干小房闸工作桥上时,从桥上坠落水中,导致张某、高凤英溺水死亡事实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在报案时因无法确认死者的踪迹而报的失踪,进而否定了是在桥上坠落水中的事实,所以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事实主张。

一审法院应当查清上述事实。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4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3:49:41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张亮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1民终400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向海街道胜利社区红海滩大街某某。

负责人:栾作刚,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亮。

审理经过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与被上诉人张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4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2019年6月20日凌晨,张某、高凤英在行至南河沿引水总干小房闸工作桥上时,从桥上坠落水中,导致张某、高凤英溺水死亡事实的认定。

上诉人认为在报案时因无法确认死者的踪迹而报的失踪,进而否定了是在桥上坠落水中的事实,所以本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事实主张。

一审法院应当查清上述事实。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4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费旭
审判员孙继晨
审判员温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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