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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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明清的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了解中华法系末期日益集权化的特色。
一、明朝的法律制度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287)
1、刑乱国用重典
2、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1、《吴元年律》:雏形
2、《大明律》(洪武七年、二十二年、三十年律) (见教材P290)
3、《大明令》
4、《大诰》(四篇)(见教材P292)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
6、《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
1、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见教材P300)
②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2)刑罚制度的变化:
充军(见教材P299)、廷杖、刺字
3)罪名:
奸党罪
2、民事法制的变化:所有权
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2)典卖分离
3、行政法制的变化: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
1、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三法司”:(见教材P320)
2)地方:“申明亭”(见教材P322)
3)特务机关:厂卫
2、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诉讼制度:诉讼权利之限制:(见教材P324)
2)诬告加等反坐
3)会审制度:朝审、大审(见教材P326)
二、清朝的法律制度
(一)清朝的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的制定(见教材第P331)
1)顺治年间:《大清律集解附例》
2)雍正年间:《大清律集解》(原例、增例、钦定例)
3)乾隆年间:《大清律例》: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
2、《大清会典》
3、少数民族聚居区立法:《西藏通制》(见教材P335)
例的纂修
(二)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刑事法制: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刑制度之规定:“折四除零”原则
2)律外用刑“发遣为奴”(见教材P336)
2、民事法制:一口通商
顺治:禁海令
康熙:迁海令
乾隆:一口通商,仅留广州一个口岸对外贸易,“十三行”的外贸代理机构
(三)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见教材P347)
1)中央:“理藩院”。
2)地方:刑名幕友。
2、秋审制度(见教材P350)
评价:
①加强了皇权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②目的是标榜“慎刑”;
③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有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