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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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高歧视案包含的法理有哪些?
答:本案成都工行招聘职工过程中对受聘人员以身高进行限制,以此作为标准限制了公民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首先,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应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对公民的平等就业权进行限制和剥夺。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平等就业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
损害平等就业权的行为违背宪法精神。
其次,公民享有劳动权,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户籍、地域、政治信仰、身高等受到歧视。
二、歧不歧视的标准?
答:判断是否受到歧视,其正确标准应当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是否合法。
如果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加诸如身高、民族等不合理条件,擅自增加所谓的地方标准、单位标准进行限制,对应聘者相同情形不公正对待,则为歧视,或者对于不同情形相同对待,如违法限制残疾人、女性等,亦为歧视。
三、有差别对待和绝对的平等的态度怎样把握?
答:有差别对待只要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则无可非议,是正确的。
用人单位选用符合其条件的人才,如对技能、专业、学历等方面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差别对待不应当逾越法律规定,如以身高等违法的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差别对待越过法律则为歧视,应当明确反对。
法律上的平等只是相对的平等。
绝对的平等呆板地认为平等即所有的情形都应该一样对待,这是不正确的。
平等不仅包含相同情形相同对待的内涵,平等更强调对不同条件和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前者要求不应当擅自增加不合理要求,后者要求对于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就业方面不仅不应当歧视,更应当对他们在就业条件和机会方面给予照顾,使之得到合理公正的对待。
因此,从以上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绝对的平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平等的内涵有两个方面,缺一不可。